第114期 家庭福利政策(2006年06月)
正向角度的思維: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優勢評量之概念與面向的探討
在國內兒童福利、醫療與特殊教育的服務領域中,發展遲緩(developmental delay)兒童及其家庭一直是重要的服務人口群。依據93年6月公布施行之兒童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界定:「發展遲緩兒童係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之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展證明之兒童」。針對這些兒童的發展遲緩的狀況,必須透過早期療育服務(early intervention)的提供,協助其發展遲緩的狀況得以消除或是改善,但是發展遲緩兒童的生心理特質,牽涉到不同專業領域,必須透過跨專業團隊服務模式(trans-disciplinary model)的介入,才能滿足其多元的需求。因而,兒童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5條提到:「本法所稱之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從國內法令對於發展遲緩兒童以及早期療育之界定中,可以整理出早期療育服務的2個特色,其一是強調各項服務的提供必須依靠不同專業團隊的合作;其二是將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同時視為早期療育服務的主要對象(張秀玉,2003)。由於發展遲緩兒童的生心理發展的狀況,可能需要透過醫療復健、特殊教育以及社會福利等服務領域相關資源的協助,必須藉由各個專業領域之人員,共同評量並執行相關的處遇計畫,才能真正滿足服務對象之需求。因此,早期療育服務的特色之一是重視專業團隊之間的合作。此外,由於兒童本身生、心理上發展遲緩的現象,加上年齡較小,家庭本身具有的條件、對兒童發展的認知、對兒童接受療育的態度與支持度等,都會影響兒童後續接受療育服務的契機及品質,在早期療育服務的範疇中,協助家庭具有處理、照顧或是支持兒同接受後續的療育服務,是不同領域的專業工作者共同且重要的處遇目標(周月清,1998;Freedman & Boyer, 2000)。
為了使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能夠得到適切的早期療育服務,國內目前早期療育服務輸送的流程,大都依據內政部社會司(1997)所制訂的「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來進行。早期療育之服務輸送,大致可區分為1.通報轉介;2.聯合評估;3.個案管理;4.療育安置此四個流程,各個服務輸送流程之工作內容雖有不同,但仍須依靠彼此之協調合作來將早期療育服務送至服務對象的手中。目前全國25個縣市皆依法成立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主責資源評估、資源連結、資源倡導、深度家庭服務等重要工作。若與上文中所討論之早期療育服務特色作搭配,則個案管理中心必須運用專業團隊之合作模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全面性的服務。
由歐美地區早期療育發展的歷史來看,美國在西元1986年所公布之「全體殘障兒童修訂案」(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Amendments, PL99-457, 1986)可說是西元1991年「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DEA,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的前身,它是美國對於發展脆弱兒童所制訂最重要的法案之一。在此法令提到,針對0~6歲之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兒童及其家庭成員所需之相關服務,設計「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IFSP)。在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中,必須清楚敘述個別兒童與家庭的目標、說明達到目標的方法、標準及時間;必須具體說明服務如何滿足需求;指定個案管理者負責確認計畫的執行等內容(Shonkoff & Meisels, 2000; Repetto & Correa, 1996; Bailey & Turnbull, 1993,引自張琴音,1999)。在1997年美國頒布了新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PL105-17)更強調早期療育服務需透過一個多元科學的團隊發展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並且重申此服務計畫應在自然情境中執行介入服務,例如:在家中。此外,105-17公法中也提醒個案管理者,在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之前,需進行整個家庭評量(family assessment)的工作,以作為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依據,而在家庭評量的面向中,必須要包含評量家庭的優勢、優先權和考量,要特別注意在服務介入之前,家庭所有擁有的(families have)(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PL015-17, 1997; Dunst, 2001, 引自McWilliam, 2005)。
從上文的討論中,可以瞭解對於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之需求作完整詳盡的評量,是後續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擬定與執行成效的重要關鍵。在早期療育的各項專業中,社會工作專業在家庭處遇、資源整合、與家庭一起工作以及提供家長各項資源與支持的面向上,在專業團隊中具有優勢及不可取代的專業地位(王篤強、張秀玉、黃英琪,2004;林幸君,2000;林惠芳,1999;周月清,1998,1994)。但在一些研究與文獻探討中(蘇映伊,2005,周月清、許昭瑜,2004;曾華源、張秀玉、賴玫凰,2003;許昭瑜,2002;周月清、朱鳳英、許昭瑜、劉玉珊、蔡秀妹、黃鈴雅、黃淑文,2001; Krauss, 2000; Shonkoff & Meisels, 2000),發現了社會工作者在與家庭一起工作的專業能力不足,像是針對家庭需求、能力與資源的評量工作上,不確定應從哪些面向進行家庭評量?何時是進行家庭評量最佳的時機?該用何種工具進行評量?如何進行評量等困境。
社會工作者在進行家庭評量工作時,常是以發現家庭所具有的問題、壓力或困境為主,將此訊息作為早期療育家庭服務相關計畫擬定的主軸,並非強調家庭的優勢與能力(Slentz & Bricker, 1992)。對於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社會工作者仍傾向以「個人模式」(individual model)而非「社會模式」[1](social model)的角度去評量與協助他們(Oliver & Sapey, 1999)。當以個人模式作為家庭處遇的思考脈絡時,則容易歸咎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剝奪家庭參與早期療育服務相關決策的機會與權力;若以社會模式思考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的處境時,則會重視社會制度、政策與相關資源等有障礙的環境對於他們的壓迫及限制,社會工作者則不僅是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的服務提供者,更是協助家庭得以自我增強權能(empowerment)的促進者(facilitators)及使能者(enablers)(周月清、許昭瑜,2004;Oliver & Sapey, 1999)。
學者Krauss(2000)則是提到早期療育領域以家庭服務為中心的方式,可以藉由協助家庭發現自己的優勢,建立自己的力量,來達到家庭增強權能的目的。這個概念與社會工作強調協助個人發揮力量,達到助人自助的專業目標相當契合。社會工作優勢觀點(Strength Perspective)強調每個人都有自己解決問題的力量與資源,並且具有在困難環境中生存下來的復原力量(resilience)(Rapp, 1998; Saleebey, 1996; De Jong & Miller, 1995)。社會工作者在協助服務對象時,必須創造一個脈絡(context),協助服務對象發現自己的力量與資源,並釐清是何種障礙在影響這些力量的運作,社會工作者並與服務對象結合個人與環境中可能的資源,破除這些障礙並發揮力量的影響力,問題便能由另一個角度來解決(Cowger & Snively, 2002; Brun & Rapp, 2001; Kissman & Allen, 1999; Rapp, 1998; Saleebey, 1996; Cowger, 1994)。因此,社會工作者在協助發展遲緩兒童之家庭時,除了針對家庭的需求及問題進行評量之外,若是能夠同時評量家庭的優勢,則不僅可以藉助家庭原本具有的資源與力量,來處遇相關問題與障礙之外,更能夠讓家庭在服務提供的過程中,享有參與決策之權力外,也能因此發現自己的優勢,產生對現在以及未來解決問題的能力及希望。
然而目前國內針對早期療育領域進行家庭評量工具發展之相關研究,大概包括家庭需求、家庭功能、家庭生活素質、家庭互動狀況以及家庭使用相關福利服務需求之滿意度(黃英琪,2004;鄭期緯,2004;黃淑文,2001;郭蒨茹,2000;洪素英,1999;葉淑文,1998;施怡廷,1998;黃麗娥,1998;王天苗,1996)等面向,針對家庭優勢評量之相關概念之探討,以及評量工具發展之研究主題,付之闕如。因此,作者希望透過本文的介紹,協助早期療育領域之社會工作者,對於以社會工作優勢觀點為基礎的發展遲緩兒童家庭評量之概念與面向,有初步的瞭解與認識;若能透過本文的探討,引發出早期療育領域相關的學術研究者及實務工作者,將家庭優勢評量的概念,嘗試落實運用在發展遲緩兒童家庭評量之工作上,則是作者最重要的為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