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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期 家庭福利政策(2006年06月)

家庭變遷與社會救助政策——以臺北市為例

家庭制度在人類社會已相當久遠,並一直保有繁衍、生產、情感與安全的功能。工業革命以機器取代了人力,強調效率、分工和組織的生產過程,改變了傳統經濟活動方式,也加速了人口的流動以及都市的形成。在都市裡,有來自不同地方的人們因工作而聚集、交往、乃至於結婚而成為新的家庭;都市不僅是人種的熔爐,更反客為主逐漸形構出特有的文化。當資源的開發與科技不斷進步,生產組織也跟著分化與成長,職業市場趨於多元且逐漸跳脫了傳統以體力為主的工作型態,於是女性有更多機會走出家庭投入就業市場。二次戰後,更由於教育的普及、科技與醫療的發達、交通的便捷、平均餘命的拉長,服務業蓬勃興起,人口流動與國際移民更勝於往,傳統的婚配方式與家庭結構在現代社會中起了更多的變化。

臺灣社會也不例外,同樣受到工業化與都市化的影響;尤值得注意的,臺灣還因為過去五十年人口結構的快速變遷,對家庭與婚姻的衝擊更為明顯。例如,人口自然成長率1960年代約千分之三十,1990年代即降至千分之十左右,只經過30年從所謂人口「高度成長」轉變成「低度成長」,估計在2020年左右即可能呈現負成長(經建會,2004)。若從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觀之,1960年代仍高達5人以上,2004年已降至1.18人。在死亡率變化不大的情形下,臺灣地區半世紀來生育率的下降,改變的不僅是人口數量,年齡結構也會有所變化。若將人口區分成3個年齡群,經濟活動人口(15歲~64歲)、老人依賴人口(65歲及以上)和幼年依賴人口(15歲以下),三者的比例已有明顯改變。

1963年時,老年人口只占總人口之2.55%,幼年人口卻占了45.83%;到1993年底時,臺灣的老年人口比率已突破百分之七,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2003年臺灣地區幼年人口占19.8%,經濟勞動力人口占70.9%,老人人口則占9.2%。在此趨勢下「老化指數」(index of aging)從1963年的5.57人上升至2003年的46.6人,也就是說相對於一百個幼年人口老人的數量,三十年間這個指數增加為8倍。「依賴比」(dependency ratio)在過去50年間呈現幼年人口所減少的數量較老年人口的增加為多,使得總人口的依賴比(或稱為扶養比)一直在下降,從1960年代超過90降至2003年的41,也就是每一百個經濟勞動力人口所扶養的人數;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趨勢即將因幼年人口減少趨緩而老年人口增加加快的情形下,轉而成為上升的趨勢。

除了人口變遷會影響家庭結構趨向於「小而老」(以臺北市為例,平均每戶人數已低於3人,0歲整體平均餘命近80歲);在另一方面,婚姻的變化則趨向於「晚而亂」。首先以初婚時間來看,過去30年間往後延了3~5歲,例如1971初婚者平均年齡男為28.2女為22.1歲,中位數則分別為26.8與22.0歲。[1]2001新郎與新娘的初婚平均結婚年齡分別為32.9與27.4歲,中位數則為29.5與25.9歲。除了結婚時間較過去「晚」,婚姻的穩定性也大不同於前──也就是較以往為「亂」。就已近20年來觀察,1981年全臺有172,231對結婚,有14,897對離婚,離婚與結婚對數比為1:12;1997年離婚對數開始竄升,有38,986對離婚,2002年則高達64,995對數登記離婚,和當年結婚對數之比約1:2.66,此比值雖低於歐美已開發國家,但在亞洲則僅次於韓國。

單親家庭自古即有,其主要來源為喪偶所形成的。在今天的社會受到特別重視,主要是因為來自離婚所形成的單親家庭急遽增加,超過了過去以喪偶為主的單親家庭(薛承泰,2000)。離婚所導致的單親有許多是缺乏經濟基礎的女單親,以及更多無辜的兒童將因此被迫離開父或母,甚至為了父母的離異,連手足之情也無法維繫。筆者曾針對1990與2000年臺灣地區戶口普查原始資料計算,結果顯示十年間單親家戶比例從占「有小孩家戶」的5.9%升至6.7%,男女單親比十年來大致維持在四比六,相較西方國家女單親占八成以上的情形,女單親比例算是偏低。此外,因離婚所形成的單親,也在這十年間有明顯的增加,1990年時離婚占男女單親比例分別為50%與73%,2000年時這個比例為61%與82%;近年來離婚對數每年都有五萬對以上,單親家庭成長應該會更快。令人驚訝的,十年之間「隔代家戶」成長相當明顯,由1990年38,870戶增加至2000年80,986戶,足足多了一倍以上,這也是今後臺灣社會需要去面對的現象。

另外,由於臺灣地區可婚人口存在男比女多的現象,即使不論結婚意願是否降低,不少臺灣男性無法在台灣找到對象乃是客觀的事實。然因為臺灣近十年以來開放外勞以及外籍通婚,加上這段期間臺灣經濟條件明顯優於許多東南亞國家與大陸,於是近年來臺灣男子娶進這些地區女子的情形頻繁。以民國1998年為例有22,509對為非本籍(含大陸與外籍)人士和國人結婚,占當年臺灣總結婚對數16%。2003年達到最高峰,有55,116對占當年總結婚對數之32%;2004年仍有31,310對占當年總結婚對數之24%。這些「新移民」或「臺灣媳婦」所生的子女,在1998年時有13,904人占當年總出生數之5.12%,2004年增加為28,666人占總出生數13.2%。

以上簡述了臺灣近數十年來的家庭變遷,簡單地說,家庭變遷趨勢朝向規模小且孩子少,老人家戶與隔代家戶增多,晚婚現象普遍,離婚率上升,單親與新移民家庭也在增加。此現象加上經濟環境不良,除了傳統因老、殘、病所致的「窮人家」會增多,仍有不少是結構變遷下所產生的新家庭型態與危機家庭,其特質與傳統弱勢不同,成為了「新」弱勢。社會救助法所揭櫫的四大宗旨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政府為了因應新的變遷需求,於民國93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部分條文,並於94年1月19日公布實施。然這次的修正因政府財政的考量並沒有在「門檻」上有實質放寬的主張,而是在低收入戶條件認定與家庭人口列計上做了些改變,經過一年的實施,究竟產生何種效應?本文以台北市經驗作為例子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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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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