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期 青少年福利與發展(2003年09月)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之歷程與爭議——民間團體推動修法之經驗
法律規範是社會控制的重要機制(吳錫堂等譯,1991),而法律的社會利益功能上有:要求公共安全、追求社會、家庭、宗教、政治等制度的安全利益及追求公共道德、社會資源保護、社會進步、個體生活等的社會利益(鄭哲民譯,1996)。而在兒童及少年權益之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之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提升,則有待於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之制定,以作為政府主管機關在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所依循的指標及準繩(馮燕,2002)。我國兒童福利法自62 年制訂頒佈,歷經四次修法,而少年福利法自78 年制訂後,歷經二次修法,惟為因應兒童及少年之新興議題與需求,民間團體自86 年起即不斷從事二法合併之工作,而政府部門亦自兒童局成立後,亦開始著手二法合併之修法工作,在朝野共同的合作努力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終於在92 年5 月2 日三讀通過,5 月28 日公布,茲因筆者自90 年進入兒童福利聯盟工作以來,即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修法工作,實有感法令推動之不易,而該重大修法工程之完成實歸功於諸多關心兒少福利之學者專家投入其間,兒少福利團體間不斷的討論,政府與民間持續的溝通,及立法委員們的熱心推動,故本文乃分別從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之制訂與修法歷程談起,再以民間團體推動立法為例,說明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整個修法歷程,最後,再具體就新法修訂之重點及制訂過程中之爭議,為其一一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