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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期 家庭福利政策(2006年06月)

從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探討我國家庭政策的問題與對策

在面對社會快速變遷產生的各種問題,尤其是針對兒童受虐,及大人攜幼兒自殺的情事不斷產生。行政院特於民國95年的4月3日,在以「大人做得好、孩子才是寶」的訴求之下,宣布政府將對於兒童虐待及生命遭受危險的高風險家庭採行三管齊下的照護措施。政府將動用第2預備金5.4億元支應,而3大措施則包括(一)發放兒少緊急生活扶助金,每名兒童每月3千元,時間6個月,最長延長為一年,(二)增聘地方社工員323位,(三)擴大補助民間團體介入照顧。(行政院新聞稿2006年4月3日)此等宣布無疑印證行政院蘇內閣曾強調「體貼照顧弱勢者」的施政理念,尤其是其內容所提及「一個偉大的國家,不是表現在軍事、經濟的強盛,而是落實在國家對社會弱勢者的照顧」,此話的確是令人贊賞。(行政院施政方針報告2006年2月21日)

然而,對於這項兒童節祝福禮物的到來,似乎未必得到普遍的接受和稱許。雖有若干社福團體認為此乃飢渴已久的救急,認為5億4千萬元至少是一個起步;但是仍有學者認為這可能是一種節慶式施政或是議題式施政,甚而把諸多潛藏在問題背後的困難遮掩,而進行「複雜問題現金化」的作為。(梁玉芳、張幼芳、喻文玫、李順德2006年4月4日)除此更有多位學者認為這僅只對這些高風險家庭的杯水車薪的救急,在欠缺完整的制度配套,或真正解決問題的作為,就可能是一種口號或即興式的表現。(林庭瑤、林倖妃2006年4月4日)誠然在此林林總總的批評之餘,有學者仍中肯提出建言,認為高風險家庭所面對的問題,是一個整體而連續性的多重問題。其問題的癥結不單是兒童,而是背後所存在各個家庭之成人的經濟變故,失業困難及龐大負債所連串引起的現象,因而此案若真要認為實行得賴一整套的措施。加上社會工作員的善用及各政府部門的整合,多管齊下才有解題的可能。(馮燕2006)

事實而言,對於本案的批判除開各社福團體和學者專家之外,對於其所強調此案的經費配置在緊急扶助經費方面是採取中央70而地方30的比率;而且在社會工作的部分,雖然每個縣市可以增加社會工作人員,但其經費的負擔則是中央百分之40而地方百分之60。對此卻招致地方縣市政府的反彈,基於地方長期以來財源和經費的不足,中央此項政策可能為地方造成困擾和難題,台中市長胡自強即認為此乃「為德不卒」的措施。(寇世菁2006年4月17日)當然要對此做進一步的探究,可能得回溯到源自於前年啟動的「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劃」。此計畫雖訂立於民國93年11月,但真正的運作內容和運作流程和相關作業規範,則是在94年7月之後。此計畫的目的在於藉由社區中學校系統,就業輔導等個案管理系統,民政或衛生,警察人員等,依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篩選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家庭,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以預防兒童少年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發生。其服務對象是經由教育、衛生、民政、勞政、警政等相關單位轉介高風險家庭及兒童少年。

儘管本計劃自推動以來尚未見到完整的評估報告,不過按內政部在「落實兒少保護責任通報、高風險家庭篩檢座談會」中,內政部的報告提及此計劃已編列4千4百萬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共有2,843名兒童及少年經輔導受益。同時也因成效良好內政部則在今年擴大經費為1億3,500萬元繼續推動,而這也是今年3大項目的重點之一。(內政部新聞稿2006年3月31日)由此明顯看出承繼以往的經驗無論是在經費或社工員方面都需要有更多的資源投注,才使得今年的計劃內容有了大幅度增加。但相對倘若從這些高風險計劃內容著手,大致而言對於此項計劃的設計、架構和內容已存有諸多的問題值得思考和檢討。

(一)本計畫在目的提及是想找出高風險家庭,並篩選問題和需求,且主動提供預防服務,以預防兒少虐待或家庭暴力等,另服務對象是包括高風險家庭及兒童少年為主。但眾所瞭解本計劃是由兒童局負責,就其工作職權和責任而論,所觀照是以兒童及少年為重,其業務並未擴及家庭;同時經費編列也是以兒童及少年保護項目的支出。未見內政部相關福利體系的支援和協助,整個計劃雖以高風險家庭為名,實質上是偏重在兒童及青少年保護。

(二)在實施內容方面,其提供家庭的唯僅支持性及補充性服務加上對家庭的增權以完整其功能。然而確實所做的僅是提供保母服務,臨托服務及喘息服務等項,或是增強父母職能與尋求民間資源改善困境。大致而論皆未能強烈和明顯感受出真正有力去解決這些高風險家庭的問題,呈現出有氣無力的狀態。

(三)本計劃原則上是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承接,除這些專業服務費用的支付之外,僅見到對臨托及喘息服務的補助或是志工課輔的交通及誤餐費,顯見對於家庭困境或需求,尤其是在經濟方面的補助是付之闕如。難怪這也是在今年的計劃項目,會提到對兒童每月3,000之補助。但是這種不面對家庭經濟問題而單從兒童及少年著手的思維,一方面可能在主責單位認為家庭應是其他社會福利體系須介入或參與,或是負責解決。站在兒童局而言以兒童及少年做主軸並未有錯,但問題是果真其他社福部門未配合或擬定整體配套,則可能使這項高風險家庭的補助產生一種切割或鋸箭的作法。

(四)當然在整個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劃中,值得肯定是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工作流程及作業規範的訂定,但在酌內容之後,仍令人質疑所謂高風險家庭的界定為何。儘管在評估指標中有分數等級的估算,但其接連的處理是否有依風險的高低漸次排定各種層級或等比的對應計劃就未見提出,特別是在經費編列上毫無反應和對置,如此可能會使第一線的社會工作人員或相關專業服務產生困擾和挫折。

(五)整體而言,此項計劃確實是令人稱賞,主管單位兒童局能針對現行諸多家庭問題進而牽連波及到無辜的兒童及少年受害所做的一種承擔和負責。但相對是無論權責、經費、服務和內容,各方面卻都是一個不對稱的作為。簡單說兒童及少年應是這些家庭或成人問題的犧牲對象,果真要解決此項問題恐得追根溯源從整體家庭問題的解決著手;換個角度面對此項問題應是整個國家社會福利體制的動員,而不是單憑兒童局的資源或力量所能處理。

上述,可說是對於行政院所提及的計劃所做明顯回應,亦正如各種批評所言,此刻正是檢視我國的社福體制尤其是家庭政策何在的最好時機,質問為何未能發揮應有的功能,這正是本文目的所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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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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