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期 婦女福利(2003年03月)
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團體輔導——談高雄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經驗及成效發現
家庭暴力的現象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現實的生活中,而此問題也成為實務工作者和研究者重視的焦點,進而也發現兒童常成為家庭暴力中無聲的受害者,即隱性與次級的案主。
所謂家庭暴力目睹兒童之界定,根據Jaffe、Wolfe 與 Wilson(1990)之定義乃經常目睹雙親(指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之父母)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之兒童,包括直接看到威脅、毆打、羞辱、辱罵或間接聽到毆打或言語暴力行為,或者僅是看到他最後的結果,如第二天看到母親的傷痕等(陳怡如,二○○一)。另根據陳怡如對目睹暴力子女(兒童)的界定,分廣義:包括單純目睹暴力與自身同時受虐的子女(兒童);及狹義:單純目睹暴力的子女(兒童)。
對於所指目睹兒童則以兒童福利法所規定以未滿十二歲之人。由多項研究發現目睹家庭暴力與兒童虐待有很高的重疊性,依據Peled(1997)之推估,目睹家暴與兒童虐待同時發生的家庭佔家庭暴力案件的四○─六○%之間。由Echlin及Marshall(1995)與Rosenberg及 Giberson(1991)等人之研究發現對兒童來說,目睹父母之間的暴力行為所經歷的心理歷程與直接受虐的心理歷程是很相似的(陳怡如,二○○一),導致兒童情緒與行為問題,甚至學習到錯誤的信念,進而產生暴力的代間傳遞。
在實務工作中也發現以上之問題所佔比例不低,依其需求提供服務而展開處遇工作,所以針對目睹兒童來擬定團體輔導之方案,進行輔導性與治療性之團體活動,以期對此群兒童身心方面及觀念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