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期 婦女福利(2003年03月)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執行檢討與修訂建議
身心障礙福利係評估一國社會福利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標。而為了完備身心障礙福利權益之保障,一系列完整配套法令的制訂更是不可或缺的要件。為了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福利權益,政府自民國六十九年制訂「殘障福利法」以來,便極力推動各種身心障礙福利措施,並不斷隨著身心障礙福利思潮的演進,配合增訂修正各有關法令規章,以完備身心障礙者福利權益之保障。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殘障福利法經過七十九年與八十六年兩次大幅度的修正之後,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法之理念與精神已從傳統醫療健康認知與單純福利提供的淺層思考進入到人性尊嚴與社會生活權益保障之權利位階,充滿了不少前瞻與創新性的變革,具有相當的內涵與特色:(1)明確劃分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2)明定身心障礙福利經費的來源與中央補助地方政府的義務;(3)建立通報制度;(4)強調個別化的專業服務;(5)身心障礙教育權益專章之訂定;(6)明定地方政府提供居家服務、社區服務的責任;以及(7)安養監護與財產信託制度的規劃推動(萬育維,一九九七)。
然從政策執行的觀點來看,一項政策法案的規劃之順利形成,並不意謂著該項政策法案的執行也會必然成功。因為政策法案的規劃即便有政治上的支持與民意的共識,仍有可能由於執行資源的不足而導致虎頭蛇尾、半途而廢。即便該項法案有足夠的資源供給能夠順利執行,也會有可能因為組織執行能力的不足或執行上的怠惰而導致績效不彰。因此,要瞭解或確保一項政策法案的有效執行與成功,獲得顯著理想的績效,執行過程的評估與回饋修正便成為一個重要的關鍵因素。觀諸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修訂執行,從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公佈施行,已歷五年有餘,當初修法規劃所設定的良旨美意是否獲得充分實踐,達成原訂的政策目標?當時所身處的社會經濟環境與今日相較,是否又有新的變化產生,使得原訂政策內容的執行產生落差?這些,都一再提醒我們需要重新來審視評估該法的適用情形?以利未來政府政策的執行與落實。內政部因此而有檢討與再次修法之意圖。
筆者與中華民國殘障福利聯盟相當認同內政部這種主動謀求改善、積極增進身心障礙福利的作為,因此特別配合展開此一方面之先期研究,觀察檢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執行的成效表現,提供政策執行修正之建議,以為政府法案修訂之參考。主要的研究方法是採取文獻資料與座談會兩種:文獻資料的應用主要是為了瞭解一般社會人士對於政府身心障礙權益保障與福利服務提供的評價,座談會的舉辦則是為了要親身聆聽、蒐集身心障礙人士與福利服務團體對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執行檢討與修正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