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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期 婦女福利(2003年03月)

老人「機構式照護」之評鑑

生活環境條件、營養、衛生、教育、醫療及復健等服務、制度措施之改善,已使得人類平均壽命顯著地延長,特別是在已開發國家(Chellis & Grayson,1990);這表示人們活在高齡時期(Old age)是相對地變長。因受年邁之影響,老人或因生、心理障礙不適合生活於自家中,或因家屬無法提供適切之照護,而必需選擇住到長期照護機構(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中(沈洁,一九九七;一番ケ瀨康子、中島紀惠子、井上千津子、太田貞司合編,一九九五)。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家庭、人口結構變動及個人需要被照護情況下,長期照護已蔚為銀髮族業務(シルベ─サ─ビス)必需提供之福利項目,而機構式照護(Institutional care)也成為照護服務之必要類型及方式。老人人口數遽增,在公立照護機構數量不敷市場所需之際,私立機構遂於一九五○至一九八○年代間,急速增設;只是,老人入住長期照護機構後,常會自覺儼然身處於社會性邊緣(Social marginalization)環境。基於對老人生活權益之尊重及對專業要求之考量,機構式照護實不可不要求服務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與生活環境標準化(Standard setting)(Andrews & Phillips,2000;Cough,1998)。雖然曾有統計資料顯示: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約有百分之五會入住照護機構(McDonald, 1999;沈洁,一九九七);但在臺灣,除貧苦無依者之外,通常是有程度性障礙、癡呆或需要依賴他人提供個別照顧、看護或保護者才會入住照護機構。照護機構提供似家庭生活之居住環境與氣氛,是基本之義務與責任;故而不論自費或公費,只要住入機構後,自會有膳宿供應、專人負責提供各項照護服務(Richards, 2001; Reinardy & Kane, 1999, p. 572; Folkemer, J ensen, Lipson, Stauffer & Fox-Grage, 1996; Berger & Pomeranz, 1985),甚至對行動、認知有障礙之老人會提供有健康、復健、衛生及社會服務之相關設備與設施(津端宏、山本直人合編,一九九九)。只是,照護服務之實際狀況真會如所預期嗎?機構在對待健康與衰病之老人會有何不同呢?

民國九○年一月十四日自立晚報六版曾報導:住在長期照護機構之老人,尤有高比例為患有失智、憂鬱、譫妄等三種精神疾病且症狀嚴重者,其等甚至會有傷人、殺人、自殺等之傾向或行為。近幾年來,臺灣各地之養老院、敬老院及仁愛之家等老人長期照護機構中所發生之「院內殺人事件」(機構內殺人事件),間有所聞。若機構之設備與設施既不合適又不齊全,無法提供老人心理、精神及醫療方面之協助,在欠缺發現、治療及預防之服務功能情況下,則照護人員得擔心何時會再發生事件,實擔負著額外之工作及精神壓力。早年有關長期照護之相關研究,咸認為:機構環境應提供有社會、情緒及心理支持等服務,才算是適合老年安身之生活場所(Willcocks, Peace, & Kellher, 1987);近代研究則改注重機構之機制應依照老人之需求而設置,機構照護服務之成功與否應由老人之認知(Re-cognition)及實際支持行動來定奪。也就是,判斷標準是以老人對機構生活及環境之知覺(Perception)為依據;通常,老人所在意者為:機構能提供些什麼照護服務?有哪些設備與設施?經營之理念為何?…等等。所以機構照護之服務內容雖是不離生活照料(Living care)及情緒支持(Emotional support)兩大項目,但尚需提供補充性(Compensatory)協助與情境,才可使老人在生活功能上更自主獨立,杜絕其等所最害怕:在機構環境中孤立、無依及無助(Aranyi & Goldman, 1980)。老人長期照護機構既是提供有生活功能之選擇性服務,具有無可被取代之社會價值及存在意義,且擁有法令及專業所允許之合法性(Legi-timacy)地位與立場,則其內之設備與設施安排(Arrangements),自有其存在之必要功能與意義(Andrews & Phillips, 2000)。若以長期運作、永續經營為目標,則除堅持服務品質保證外,更要進一步講求內部品質保證(Inside Quality Assurance,IQA)(Kellaher, 1995, 1998);內部品質保證並非要界定服務品質標準,而是要確認照護工作人員能瞭解實況,掌握執事之內容與職限(Youll & McCourt-Perring, 1993)。只是,各機構所提供之照護服務因規模大小、內部結構及運作複雜性而有差異;同樣是提供照護服務,不同機構間之差異性絕對是大於相近性(Similarity)。故而在選擇照護機構時,單從機構之外貌設計、人事安排及設備佈置等是無法分辨其優劣好壞之等級的;除非有客觀、具體之資訊可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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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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