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第163期 高齡志工(2018年09月)

志工「離場機制」實務之探討

壹、前言


我國自西元2001年志願服務法立法以來,志願服務的倡議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公部門或非營利部門投入不少資源,鼓勵民眾投身公益當志工。至於,志工的資格要如何定義?為利於討論,作者將之分為三類:根據志願服務法,志工須接受「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兩階段的課程後,方得以獲頒「志願服務記錄冊」,取得該法所「認可」的志工資格,此為「法定志工」(statutory volunteer )。而已在「志工運用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服務的志工,尚未取得「法定志工」資格者,稱為「顯性志工」(manifest volunteer)。至於,生活中發揮舉手之勞,不限於特定時間場域的利他行為,則稱為「隱性志工」(latent volunteer)。在概念的範疇上,「法定志工」最明確,「顯性志工」次之,而這兩者也是本文探討時所指涉的對象。

志願服務大力推廣一段時日之後,許多單位在志工管理實務上也陸續產生一些
問題或爭議。要言之,即是某些志工的表現,不合乎單位的期待,造成管理上的負擔,此類志工或被視為「不適任志工」。輔導志工從「不適任」到「適任」,是志工團隊經營管理的課題。至於,某些經溝通、輔導後,仍無法符合單位期待的志工,該如何處理?因而開始有「志工退場機制」之議(林勝義,2017)。至於「祥和計畫」曾針對功能不彰的祥和小隊提出的退場辦法(台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2015),其欲退場的對象是組織;而本文離場機制面對的則是志工個人。擬從實務觀點,檢視這些試圖讓不適任志工離(退)場的相關設計,及其面對的挑戰和因應之道。

關鍵不適任志、志工離場機、志工管理
作者蘇文彬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19/01/03
網站導覽 購買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served

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2-26531949| 署本部位置圖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IE10以上版本(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280*960)

目前瀏覽數: 3459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