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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期 婦女福利(2003年03月)

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未執行困境之探討

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起全國施行,為臺灣社會正式立法,由「法入家門」以消弭暴力及促進家庭和諧的重要里程碑。在家暴法的規範下,保護令的裁定核發為防治暴力之極為重要的機制。家暴法之立法用意良好,但施行迄今曾發生加害人在保護令的規範下,仍再次傷害被害人的情事(林慈玲,二○○一),使得家暴法之效能遭致懷疑。尤其是加害人被裁定應接受處遇計畫以矯正行為終止暴力者極少,在民國九十年二月以前臺灣各地地方法官所裁定的二六,九六六件保護令中,僅有一八七件(○.六五%)命加害人應完成處遇計畫,且其中超過半數以上加害人並未到執行機構接受所應完成處遇。因此,為協助法官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以為更積極地落實家暴法的良法美意經內政部研擬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制度,規劃鑑定模式、標準化流程及開始相關鑑定輔助教材,首於民國九十年八月起全國施行,其施行成效已有地方法院裁定處遇計畫保護令佔全部保護令件數的百分之五(謝靜雯,二○○一),此與先前不及一%的情況相差甚巨。

雖然裁定前鑑定在全國二十一個地方法院已陸續開辦,鑑定執行的情形差異頗大。自民國九○年八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的十七個月期間,各地平均每兩個月執行鑑定不及一次者計有十一個地方法院,其中有兩個地方法院尚無任何一次的鑑定。而平均每個月鑑定次數超過○.五次但不及一次者,則有四個地方法院。平均每個月執行一次鑑定的地方法院有四個。全國僅有二個地方法院平均每個月執行鑑定的次數超過一次,分別為高雄地方法院(平均每月二次鑑定)以及士林地方法院(平均每月一.八次鑑定)。上述數字顯示,平均每個月進行至少一次裁定前鑑定的地方法院有六個,而全國半數以上的地方法院平均兩個月的鑑定次數不到一次。其中的差距顯示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之施行,存在著推動上的障礙。本研究擬探討裁定前鑑定在推動執行上的困難,以構思其可能解決改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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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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