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期 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8年06月)
人權取向之障礙模型對臺灣身心障礙政策與服務的運用
前言
本文分析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所提出之【人權取向】障礙模型, 並以公約第三條所列出之八項原則為例, 分析公約對未來臺灣相關政策的影響。聯 合國通過 CRPD 公約已經超過十年,已經 簽署與批准該公約的國家與國際社區與組 織超過一百多個,CRPD 企圖導引簽約國, 建立以人權取向為主的身心障礙服務與政 策典範。人權取向之障礙模型 ( 簡稱人權 模型 ),本文首先解釋人權模型與社會模 型兩者的差異。人權模式下,建立的服務 方式是以障礙者本人的意願與參與為主, 人權模型之政策典範則是強調外部社會環 境改善、障礙意識提升與平等對待障礙 者。本文第一部分將釐清社會模型與人權 模型的差異,第二部分討論人權模式之身 心障礙政策的核心概念,最後將提出對臺 灣未來修正方向的建議。
人權模式是延續全球身心障礙者權利 運動的發展軸線,且衍生自英國的社會模型部分論述,所發展出來的最新障礙模式( 註 1)。人權模式採取社會模型部分論點, 為達到障礙者平等權利,需要採取外部由 上而下的政策手段,改變障礙者相關政策 與社會態度及消除社會對障礙者的偏見, 兩者在障礙經驗的論述與主張上,具有根 本的差 (Degener, 2017a)。它將社會模型沒 處理的個體身體經驗納入分析,採取【身 體經驗差異】概念,深入討論社會模型第 一層次的損傷經驗。
關鍵詞 : 人權模式(human rights model )、社會模式 (social model)、參與(participation)、權利不可分割(undividable rights)、差異(difference)
作者: 王國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