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期 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8年06月)
設立身心障礙權利機制——國際規範、比較經驗、臺灣展望
國際人權條約長久以來呼籲各國設立獨立之國內人權機制,後來甚至直接要求 各國設立獨立之國內人權機制,使得國內 與國際人權機制得以裡應外合,形成獨立 於政府之外的國際人權監督網絡。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在2006 年通過時,納入國家人權機構之理念, 期待各國設立監督身心障礙者權利實踐之 獨立機制,其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締約 國應依其法律及行政體制,適當地於國內 維持、加強、指定或設立一架構,包括一 個或多個獨立機制,以促進、保障與監測 本公約之實施。於指定或建立此一機制時, 締約國應考慮到保障與促進人權之國家機 構之地位及功能的相關原則。」而「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締約國會議聲稱,「身 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第一個將國家人權 機構納入之國際人權條約。( 註 1) 本 文 著 重於身心障礙權利機制之探討,本文第壹 部分討論國際及臺灣之相關規範及審查意 見;第貳部分分析各國設立身心障礙權利機制之不同模式;第參部分論述在臺灣設立身心障礙權利機制之展望;本文於第肆 部分做總結。
關鍵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權利機制、國家人權機構、獨立機制、國際審查委員會
作者:廖福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