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期 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8年06月)
兒童權利公約在我國少年司法之實踐
壹、前言
聯合國於 1989 年 11 月 20 日通過「兒 童權利公約 」,並於 1990 年 9 月 2 日生 效,為國際人權法上保障兒童(註 1)人 權的基本規範。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 但為強化我國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與國際 接軌,乃將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國內法 化,於 2014(以下為說明方 便, 涉及國內法律亦以西元述之)年 6 月 4 日 公 布兒 童權 利 公約 施 行法, 自同 年 11 月20 日起施行。除於施行法第 2 條明定,公 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 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外;同法第 4 條 復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 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 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 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公約除就兒童及少年保護訂有一般性 原則,如禁止歧視原則(第 2 條)、兒少 最佳利益原則(第 3 條)、保障生命權、 生存及發展權(第 6 條)、尊重兒少表意權(第 12 條),並對兒少基本健康與福利、公民權與自由、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促進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為全方位之保障 外,對觸法少年在司法制度部分亦有周詳 之規範。關於少年司法制度較重要者厥為 第 37 條及第 40 條(如附件)。由於條文 甚長,本文乃就公約所規範者歸納出幾項 原則,並介紹我國少年司法實務,相互參 照,以檢視我國少年司法相關法制是否與 公約有違背之處,提供參考。
關鍵詞:少年司法、程序保障、成少分離、虞犯
作者:李正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