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期 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8年06月)
機構安置少年參與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經驗
壹、前言
台灣自 2014 年以國內法化的方式執 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家扶基金會除了 一開始與其他兒少福利組織共同倡議立 法,完成法規建置後,我們也持續思考, 如何讓兒童權利公約更確實應用在直接服 務上?如何讓立法的實質效益有更深遠的 影響?如何讓「終止暴力和歧視」不只是 口號,而是令人有所盼望的進程?回歸到 兒童權利公約關切的核心主體—18 歲以下 的未成年人,到底什麼是我們做為負責任 且在乎孩子權益的大人們應該要做的事? 根據 2014 年 10 月 16 日由聯合國兒 童權利委員會所發表的「兒童參與兒童權 利公約國家審查之工作方法」(Working methods for the participation of children in the reporting process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特 別 關 注 處 在 邊 緣 情境的兒少,如難民、面臨戰爭的兒少、 安置機構兒少、司法矯治少年等。從事兒 童保護工作多年的我們也發現,經歷童年創傷(childhood trauma),例如遭受虐待、疏忽、曝露在戰爭或家庭與社區暴力等的 孩子,往往需要最多關注,但也因為缺乏 合適的表達管道和機會而最常被忽略。再 者,當前台灣的社會氛圍,當暴力發生在「可憐的嬰幼兒」,孩子脆弱的形象容易 激發我們的惻隱之心和正義凜然;然而, 當暴力展現來自或發生在「可惡的青少 年」時,即使是專業工作者有時也視而不 見孩子用暴戾之氣和殘酷冷漠所偽裝的絕 望無助和自我封閉。
特別是在機構安置的孩 子,在目前 台灣兒童保護的發展脈絡,這群孩子對家 的概念和定義幾乎是破碎或殘缺,他們的 受照顧和成長經驗往往經歷多次斷裂和波 折,許多時候前次的創傷根本還沒復原, 新的創傷事件又再度發生,使得孩子隨時 都處在一種「求生存」的備戰狀態,對於 成人的關懷具有極端回應並不意外,也經 常被錯誤解讀為「不知好歹」;經常性的 轉換學習和生活環境,社交障礙或人際互 動困難對這些孩子也不陌生。然而,這些孩子在現有制度下往往面臨了年滿 18 歲就必須離開機構獨立生活—包含經濟和情 感上的全面自立,這對許多傷痕累累的孩 子更是一大挑戰,往往離開機構沒多久, 生活的種種壓力和焦慮最終使人陷入在社 會邊緣日復一日的苟延殘喘。
美國的統計資料顯 示,每年有超過40 萬名兒少進入安置系 統,從 2011 年 由兒童局開始進行的青少年安置追蹤調 查(National Youth in Transition Database, 2016)則發現,截至 21 歲時,具有安置 經驗的青少年仍有超過三成未能取得基本 的高中學歷;僅有 5% 取得職業相關證書 或執照、3% 具有專科或學士以上學歷; 將近 1/4 則處於未升學也未就業的狀態。 從 17 歲開始定期兩年追蹤受訪的青少年 中,到 21 歲時有 43% 表示離開安置系統 後 曾 成 為 遊 民(homeless)、32% 已 育 有 至少一名子女,而這些已經為人父母的青 少年中,僅有 9% 在孩子出生的時候具有 婚 姻 關 係。 調 查 也 顯 示,10% 的 21 歲 受 訪者在過去兩年內曾接受物質成癮的評估 或諮商、20% 曾進出過監獄。雖然台灣目 前尚無數據探討上述現象的普及性和發生 率,但對保護性社工而言,離開安置系統 的孩子成為遊民或進入幫派以及剝削性甚 高的行業討生活也非罕例。他國經驗實則 提醒,安置的孩子絕對需要我們花費更多 心力去保障基本生存和發展權,才不會讓 他們被排除在兒童權利公約的保護網。
綜上,當家扶基金會獲得社家署補助 非政府組織協助兒少完成兒童權利公約首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兒少報告」以及 參加與國際審查委員對話的「兒少會議」,我們便希望能夠培力機構安置兒少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的意識,從基本人權教育著 手,以練習述說自己的故事和表達自己的 意見與想法開始,讓服務供給和使用者皆 有機會重新思考「權利」和「需求」之間 的關聯性。我們期待,提供一個能夠暢所 欲言的環境,讓被安置的孩子感受到被保 護的安全感,而非被限制的壓迫感,透過「發聲」體會自己做為「人」的價值和重 要性。同時,我們也希望創新的工作思維 提供安置服務的一線社工,一個完整了解 孩子成長脈絡與社會經驗的機會,在理論 學習和實務操作之間更自在從容地療癒孩 子的創傷並關照其全面的身心健全,而非 只是讓自己陷入無限惡性循環的行為矯正 和規訓的窠臼與挫折感。
關鍵詞:兒童權利公約、參與權、機構安置、青少年服務
作者:黃慈忻、何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