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期 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8年06月)
兒童權利公約之在地實踐:提升安置機構少女表意權
壹、緒論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通過後,世 界各國無不致力增進兒童的社會權與幸福 感(Freeman, 2000;Khadka, 2013)。 其 中,國家應積極維護兒少之意見表達權益 部分,包括第 12 條:確保有形成意見能 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事物自由表示其意 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 予以權衡;以及第 13 條:兒童應有自由 表示意見之權利,包括以言詞、書面或印 刷、藝術或透過其他兒童選擇之媒介(社 會及家庭署,2018)。然而,兒少安置工 作人員常需要在尊重個體的獨特性與家園 管理的普同性中擺盪,日常中受保護照顧 之兒少,常因家園管理因素,表意權不易 實踐,照顧者不容易聽到兒少內心聲音與 需求,但訓練其自立生活與成人轉銜,兒 少的需求表達、權力爭取卻是重要的發展 能力與任務。安置機構如何在日常生活中 協助個案知悉並行使他們的權益,以及家 園與網絡成員的合作上,包括地方政府、原生家庭、學校、職場等,如何共同協助兒少擁有表意權,進而提升兒少在服務選 擇、生涯、自立生活或返家等議題的決策參與。
本研 究以 北部地 區某 一安置 機構為 例,透過行動反思過程,與學者合作,共 同整理家園的實踐經驗。本研究之安置機 構 本 著「 復 原 力 」(resilience) 理 念, 提 供 24 小時全年無休、去機構化、家庭式 的安置輔導服務,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多 元、全人及完善的照顧,主要安置《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 轉介之 12 至 20 歲少女。
回顧家園協助個案提升表意權的發展 歷史,2002 年家園重新立案之初,因收案 人數多而快速,管理上側重齊頭式平等、 服從、遵守規範之模式,加上工作人員流 動大,少女不穩定的行為問題層出不窮。2004 至 2006 年基金會積極推動核心價值 理念,並重新反思家園的定位,確認經營 型態著重家庭式、社區化的安置輔導服務,透過生活教育、團體方案加強工作人員與少女之間的對話,工作人員投入陪伴 少女、充權少女、重新建構生活關係。另 外,加強工作人員的培育與訓練,以提高 團隊服務品質為重要目標。2007 年迄今, 家園積極落實個案表意權,培育安置工作 團隊,深入陪伴與觀察少女之內在需求, 引導少女練習表達想法,進而學習跟資源 網絡成員對話,並邀請少女共同擬訂安置 階段目標。
關鍵詞:充權、安置機構、兒童權利公約、表意權、參與
作者:李淑沛、王筱汶、黃韻蓉、陳怡芳、胡中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