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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期 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8年06月)

兒童福利聯盟參與臺灣首次兒童權利公約報告審查的經驗

壹、前言

1989 年聯 合國通 過兒 童權利公約 ( 以 下簡稱兒權公約或 CRC) 後,成為國際上引 導國家以及在地非政 府組織實踐兒 童權利 的重要指引,而此公約也對本會 ( 兒童福利 聯盟基金會,以下簡稱兒盟 ) 有著深遠的影 響。1991 年兒 盟 推 動兒 童 福 利 法 修法即納 入公約的兒 童最佳利益 原則,而 1997 年開 始 倡議 兒 童福利法與少 年福利法的合併, 也是參酌公約第 1 條對於兒童年齡的定義, 認為應有一整合性的法案含括未滿 18 歲兒 童的權益。此外,兒盟留意到兒權公約已成 為最多國家簽 署 的人權 公 約,於 是 分 別 在1997 年 與 2012 年,和民 間 團 體 結 盟,力 促 兒權公約能在臺灣國內法化。

民間團體在兒權公約中可以扮演甚麼 樣 的 角 色 呢? Erdem Türkelli  & Vandenhole (2012) 認為兒權公約是最能讓非政府組織 參與的聯合國國際公約之一,是非政府組 織可以參與的一個曲目 (Repertoires of NGO participation): 也 就 是 NGO 同 時 參 與 了 公約的制定,並監督公約在國家中實行的過程;而這也是唯一的一個人權公約,在公 約正式的條文中認可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 會和 NGO 合作:公約第 45 條中「合適的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other  competent bodies) 一 詞的表達,讓 NGO 被認為和 UN 的專門機 構和組織有相同的地位,可受委員會直接 邀請,向其諮詢。

在臺灣,兒權公約的推動也經歷了類似 的歷 程,NGO 同時參 與公約 在國內法制 化 和監 督公約 執行的歷 程。NGO 在最初推 動 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的過程,就貢獻了許 多的心力,在其後也積極的監督公約的落實, 並參與隨著公約國內法化,而採納的國家報 告審查制度。雖然臺灣非聯合國會員國,在 地審查的特殊模式,似乎沒有讓審查委員能 直 接邀 請 特定 NGO 向其 報 告 的空 間 和 機 制,但國家報告審查制度本身的設計,已讓 NGO 可透 過替代 報 告、兒少替代 報 告的遞 交、問題清單回覆、審前會議 ( 註 1) 中和審 查委員的對話,有許多參與。兒盟有幸經歷從推動公約國內法 化到首次國家報告審查結論性意見產出的整個過程,並於下提出兒盟參與國家報告審查的經驗和意見。

關鍵詞:兒童福利聯盟、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兒少代表、替代報告、CRC
作者:朱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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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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