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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期 友善家庭社會福利(2017年09月)

以兒童為中心?以家庭為中心?目前家庭服務的兩難與困境

前言:
自慈善組織會社的友善訪問員起,家庭是傳統社會工作的工作領域;傳統的社會政策大都是以家庭為單位,提供各項的福利措施來支持弱勢家庭,以發揮它適當的功能(Henricson and Bainham, 2005)。然而自醫療模式興起,開始將中心放在個人,尤其受精神分析的影響,將家庭視為造成兒童問題的起因。聯合國的1959兒童權利宣言和1989《兒童權利公約》宣示國家有權維護兒童的四大權利: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受此影響,以兒童為中心成為政策主流,將兒童的權利和福祉列為各項政策法令之上。但是1970後消費者權利與自助運動,日漸重視家長使用服務的各項權利;加上1980後因財政的負擔、與被國家安置兒童流浪於不同寄養家庭與機構間的不良發展,政策開始回歸重視家庭的,強調維繫家庭的基本價值,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輸送模式在社會服務中逐漸受到重視(McCroskey & Meezon, 1998)。
但是以兒童為中心和以家庭為中心雖大部分符合家庭個人-尤其是兒童與青少年的最佳利益,但是對嚴重受虐兒童,兩者上多有矛盾。社會服務工作人員通常同時採保護兒童與以家庭為對象的工作取向,究竟所謂的以兒童為中心和以家庭為中心的內涵為何,他們真的依工作取向在執行工作嗎?真正執行又會面臨哪些困難呢?有解套方式嗎?本文首先從文獻上澄清以兒童為中心和以家庭為中心的內涵和執行狀況,再從國外經驗整理出執行困難與解決方法,最為我國執行家庭服務工作的參考。

關鍵詞:以兒童為中心、以家庭為中心
作者:
蘇金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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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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