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期 特刊(2002年12月)
從公寓法中論社區和諧的達成
早自一九八○年代初期,各種型態的自發性社區組織即開始如雨後春筍,於臺灣各處冒現,不論都市或鄉村,都有愈來愈多的人們看重自己生活的社區,以不同的行動方式嘗試去保護它,珍愛它。這些自發性社區組織以各種訴求為主,在都市地區常見的有:
一、因抗爭而動員形成的組織,例如臺北市的慶城社區、芝山社區。
二、為了讓社區生活品質更上層樓而形成的,例如臺北市的福林社區。
三、為環境保護而形成的行動組織,例如屏東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
四、在鄉村地區也有為了保護家鄉土地而動員的組織,譬如為水庫興建的美濃愛鄉協進會。
五、為重建原住民意識而組成的「原報」。
六、也有為了本土文化而創辦的在地團體,例如新港文教基金會。
七、以及各地以重建地方認同為出發點的各地文史工作室,例如臺北地方文史工作室、三角湧文史工作室(三峽)、南部的牛罵頭文史工作室等等。
社區不再祇是由上而下的政府政令[1],相反的,「社區」被期待是可以,為人們帶來快樂與希望的解藥,這樣的情形亦喜亦憂:喜的是,將會有更多的人與資源投入對環境與生活的關懷中,憂的是在一片「社區經營」、「社區改造」聲中,我們是否清楚自己的角色。
而公寓法的實施,也是為了社區的安寧、社區的安全、社區的衛生,所以它有居的憲法之稱呼,由於是法律,故具有強制力,再配合具體的活動與作為,或許更可快速達到社區和諧的目標,此亦為本文最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