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期 居住與福利服務(2017年06月)
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方案」之成本模式研究
許多身心障礙者福祉工作促進者,無論國內外努力朝身心障礙者之「正常化」、「社會融合」與「去差異性」邁進。聯合國於2006年12月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9條自立生活和融合社區明示:「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於何處、與何人一起生活,不被強迫於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身心障礙者能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援助,協助他們在社區生活和社區融合,避免與社區隔絕或隔離。」
許多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成效相關文獻指出(Emerson et al., 2000; Stephanie et al., 1997),社區居住有較佳的生活品質。自我決策是生活品質服務中一項重要目標,Stancliffe and Abery(1997)針對重度極重度的發展障礙者,從機構式轉移到社區式,並將之與留在機構內兩者個人特徵沒有差異的障礙者進行比較,歷時三年比較自我選擇能力的情形,那些轉移到社區的障礙者明顯地經歷更多自我選擇。類似的研究如Stancliffe(2001)認為個人特徵、特定自我決定能力與環境變數三項因子和自我決策及選擇攸關,就環境變數而言,生活環境單元愈小愈個別化,對於自我選擇與決策更有助益。
自1984年啟智技藝中心李崇信主任日本參訪歸來,逐步將住民休閒與工作的空間區隔開來開始,臺灣身心障礙服務領域,歷經多年社區居住服務的推動,截至2015年衛福部統計,共才454位心智障礙者接受服務。相較於新北市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大樓於2014年12月落成,提供227床住宿照護,但在開放預約前即已有300多人搶先排隊形同搶破頭的盛況(中國時報)顯出強烈的對比。
理念方向正確,也不斷努力宣導和推動,為什麼成效仍如此有限?長期關心社區居住服務推展工作的盟友們多半認為,構成成效有限的其中一項主因,與政府補助政策亟為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