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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期 居住與福利服務(2017年06月)

從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檢視我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

聯合國於2006年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為CRPD,要求簽約國必須修訂相關的國內法案,促使全球6.5億障礙者得以被平等對待,包括先進國家障礙者運動的訴求「沒有我們的參與,就不要為我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可以真正落實在更多國家的相關政策,確保障礙者如同一般人是有平等權利參與社會,並且接近所有的公共領域,包括交通、資訊及溝通等(Adams-Spink, 2008)。

此聯合國的障礙者公約涵括五十條,主要有二十項訴求、十五種權利(詳見周月清,2008),包括身心障礙者各種經濟、政治、文化、健康、教育、就業、居住、司法、交通、人身安全、身體完整、隱私、財產權等等平等權利,其中也包括公約內的第19條,特別指出身心障礙者有「自立生活權利、有居住及生活在社區的權利」(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因此簽約國必須提供各種社區式的支持性服務,來支持障礙者在社區裡面得以自主自己的生活,尤其「個人協助」(personal assistance)。

早在公約制定之前,1960年代隨著人權與女權運動,障礙者運動開始倡議,障礙者和一般人一樣有權利在社區居住與自立生活,因此政府應該提供各種社區為基礎的支持性服務,而過去將障礙者隔離起來安排住進機構式的教養院(institution),是一種對障礙者歧視的服務模式;而此居住在社區與自立生活的倡議,亦為障礙者的自立生活運動。自立生活運動源自1962年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障礙學生的倡議,影響到後續北美加拿大、歐洲國家,如英國、北歐、西歐等,包括自立生活中心在各國、各區紛紛成立(譬如,第一個自立生活中心1972年於美國成立,1973年芬蘭成立了6個自立生活中心,1975年UPIAS成立,日本於1978年成立自立生活中心;詳見周月清,2004),以及相關自立生活網絡聯盟(如1981年成立的第一個跨障別由障礙者成立的國際障礙者聯盟/DPI;或歐盟國家障礙者成立的歐盟自立生活網絡聯盟/ENIL),作為推動歐盟各國障礙者自立生活主要倡議的障礙者組織。障礙者自己組成的相關組織,是落實自立生活很重要的基礎,包括所謂的社會模式的障礙觀點(Jolly, 2009)。同時,自立生活運動目的也在取代特殊教育與復健專業強調的整合(integration)、正常化(nomralisation)及復健(rehabilitation)等概念,亦即,自立生活是由障礙者自己發展的新典範,尤其強調障礙者日常生活的活動需要被協助,但不要如同過去是「被照顧」、被以父權的態度對待(被視為要被保護的小孩)、被專業人員控制。

截至目前,許多先進國家已經紛紛關掉機構/教養院,全面停止制式的去個人化服務。同時,WHO於2000年也回應1980年代倡議的社會模式觀點,重新定義障礙,亦即ICF,視障礙不再只是個人的議題,更是社會文化建構的議題,是人權的議題,聯合國繼而於2006年將此自立生活、融入社區的權利,納入身權公約,要求各簽約國必須制定相關法案措施予以落實。

我國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也在2014年通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生活公約的施行法,亦即政府如同簽約國,必須執行公約的要求,每三年政府須提出國家報告,接受國際審查委員之審查,同時民間也提出影子報告作為回應,如同我國針對CEDAW及兩公約每三年提出的國家與影子報告審查。我國將於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第一次針對此聯合國身權公約的國家報告進行審查及回應民間團體的影子報告。

本文涵括兩部分:一、針對此聯合國身權公約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之條文意涵予以陳述;二、依據前述CRPD第19條之意涵,針對我國身心障礙政策與執行現況,條列出檢視單提供相關單位參考,並提出相關建議,以回應此身權公約第19條,落實我國障礙者自立生活的實踐與平等、有尊嚴的融入社區。本文資料來源包括聯合國身權公約及先進國家相關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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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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