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期 居住與福利服務(2017年06月)
營造社區寄養服務能量——以兒童身、心、靈為照顧核心的整體家庭寄養服務
寄養服務(foster care)一般可分為家庭寄養(foster family care)與機構寄養(institute care)兩種,但大多均以家庭寄養為考量,所以寄養服務也可直接稱為家庭寄養,換言之,寄養服務是為社區處遇之第一道防線(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及第二道防線(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之後,仍無法將兒童留在家中照顧時,才考慮使用的方法(郭靜晃,2013)。「家」是兒童很重要的避風港,當兒童不能自由選擇來到現實世界,誰又能給予他的身心靈保障。家庭是兒童滿足生活需求,社會化,賦予親情依戀及保障和保護免於受到傷害的第一及最基本的場域,然而面對快速社會變遷的臺灣,離婚率及不幸婚姻促使家庭破碎,青少年性早熟,性開放致使非婚生子女無人照顧或因父母管教不當,造成兒童需要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數量逐漸上升。
依據1959年美國兒童福利聯盟(CWLA)將家庭寄養定義為:「一項兒童福利服務,為兒童的親生家庭暫時或有一段長時間內無法照顧兒童,且兒童不願意或不可能被收(領)養時,所提供一個計畫時間內的替代性家庭照顧」。其特點有三:1.是在家庭內提供照顧;2.是非機構的替代照顧;3.是在計畫時間內,不論時短期或長期的寄養(Kadushin & Martin, 1988)。何素秋(1999)自1980年代以來,從臺灣寄養家庭的籌備,試辦到法令頒布擴展的實務經驗及整理臺灣有關寄養服務的文獻,歸納出;家庭寄養服務歸納有四個特質:
1.家庭寄養服務是一種專業性及社會性的兒童福利工作。
2.家庭寄養服務是有計畫的。
3.家庭寄養服務是暫時性的服務工作。
4.家庭寄養服務必須是兒童無法在原生家庭中獲得充分照顧時才提供的服務。
從1973年「兒童福利法」、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至2011年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服務與權益保障法」中皆提及兒童及少年的安置順序原則應為親屬家庭、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綜觀目前國內家外安置服務模式包括有:親屬安置、一般家庭寄養、團體家庭及機構安置等多元服務類型,在安置場域的選擇順序上,應個別化考量兒童及少年情形及未來安置處所之合宜性,一般會先以親屬家庭寄養為優先,再以寄養家庭、團體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等安置體系為安置服務之選擇。從澳洲的兒童保護服務經驗,自2010年以來,基於照顧與保護令之執行,以及家外照顧的兒童比例增加,在家外安置九成是以親屬照顧或寄養照顧為優先(葉肅科,2016),但臺灣的家外安置一半以上是以機構安置為主。
然國家顧及兒童最佳利益,對於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之兒童,實應積極確保兒童仍受到妥適的替代性保護照顧,以支持兒童安全健康成長,並同時回應《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條第三項「此等照顧包括安排寄養、依伊斯蘭法之監護、收養或於必要時安置其於適當之照顧機構中。當考量處理方式時,應考量有必要使兒童之養育具有持續性,並考量兒童之種族、宗教、文化與語言背景,予以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