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發展性社會工作於弱勢家庭微型創業服務之運用——以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創業扶家方案為例
對抗貧窮是人類社會近代史的共同命題之一,社會工作專業也相繫著這個脈絡而萌發。目前,在貧窮扶助相關的工作策略已自殘補式的濟貧,走向發展性的取向。關於發展取向的社會工作,學者們提出幾個共同的理論面特徵,包含重視改變、採取優勢基礎與重視充權、發現社區資產與提升社區能力、強調實質資源與服務投入的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社會整合與回歸社區生活(social integration and normalization)、服務對象參與與自決、主張服務對象的社會權、關心政治政策與社會議題行動等(Midgley and Conley, 2010;王永慈,2011)。又如Mel Gray(2002)所提發展性社會工作應著重:關切貧窮與社會融合議題;聚焦服務對象所處生態系統上的優勢;強調資產概念的社區發展;實踐公眾事務參與;由下而上形成決策,以服務對象為核心;成為服務對象諮詢與代言人;關切整個生態環境發展;成為社會企業家,發展、投資服務對象專長與技能;發展與所有關係人的夥伴關係;以參與式行動研究,增能服務對象;以及草根式團體的運用。
簡言之,以人在環境的社會工作基本命題來說,不單單是對於「人」的本體,以優勢的視角進行扶助與增能,或透過參與產生充權的效果,也含括了對於整體「環境」的投資,以及發掘、媒配其既有資源作為人在適應歷程上的支持。
以此概念回顧家扶基金會(以下稱家扶)在貧窮扶助,特別是近10年,從強調能力建構,到拉攏更多社會資源作為服務對象脫貧上的支持,有著相近的軌跡。家扶長期投入國內外經濟弱勢家庭及兒童的關懷,為能改善弱勢家庭的社會適應,於2005年,引進了Michael Sherraden「資產累積理論」(Asset-building theory)的理念,並以優勢觀點與充權概念作為貫穿服務方案之實務內涵。同時看重貧窮、弱勢服務對象本身的能力(competence),以其參與服務方案後的感受經驗、改變情形,以及接續發展的實際需求作為方案調整的重要依據。這概念延伸發展出以幼童、青年與家長為標的對象的三個不同服務方案。著重的是服務對象為本體的能力建構。
但此能力建構的服務,在持續處於生命成長、成熟階段的幼童與青年身上,可以見到相對較為突出的成果。但在以家長為對象的服務上,服務的成效較集中在參與者本身的心理與社會人際層面,對於實質的家庭貧窮問題,卻顯得力有未逮。根據家扶在實務經驗上的觀察,即使是方案參與者,仰賴子女畢業仍是家庭脫貧的主要原因。所以如何增加其他渠道,協助更多弱勢家庭縮短停留在貧窮階段的時間,是驅使家扶延伸與發展服務方案的動能。
依著前述實務觀察與方案發展需求,於2011年,參考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的鄉村銀行(Grameen Bank)概念,家扶結合社會系統當中,代表主流經濟運作規則的銀行[1],以及可以成為弱勢家庭社會性支持的社會成功人士擔任創業輔導者,再加上政府公權力的保障機制,形成一個圍繞著弱勢家庭,有四方協力的微型創業協作平臺。藉此協助有意願投入創業脫貧的家長,在這個平臺上獲得微型經濟服務(Micro-Credit Service)、創業輔導支持系統(Micro-enterprise Support System),以及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 Building),進而更有自立脫貧的契機。
本方案的最終價值,在於協助弱勢家庭可以透過自身努力,獲取生活所需資源,創造自己生活價值與自尊。而透過助人歷程,可以預見舊有濟貧服務模式的突破,能得致抗貧工作獲得積極性成果。同時,更多貧困家庭持續找到幸福與希望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