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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比較德國與韓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對臺灣的借鏡

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CRPD),並於2008年5月3日開始生效,成為21世紀第一個保障全球身心障礙者權利的國際人權公約。為與國際接軌,我國於2014年8月20日公布「CRPD施行法」,並自該年12月3日施行。事實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2007年修法時即納入CRPD精神進行修訂,並包括保健醫療權益、教育權益、就業權益、支持服務、經濟安全、保護服務等專章,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的機會,並促進其自立與發展,正視身心障礙者為獨立自主的個體,承認其權利主體性。[1]

CRPD建立於社會模式(social model)基礎上,強調因外在環境的限制與障礙使得身心障礙者無法充份參與社會。社會模式是一種以權利為基礎的取向,強調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一樣享有平等的基本權利(王國羽,2012;Amardottir and Quinn, 2009; de Beco, 2013)。此論述從CRPD前言(e):「身心障礙是功能損傷者與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充分及切實參與社會之各種態度及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之結果」充份彰顯出來。CRPD並未創造出新的權利予身心障礙者,而是讓社會意識到身心障礙者的相對弱勢,因此必須採取不同的方式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Megret, 2008)。如何透過多元的方式保障各障礙類別身心障礙者實踐其權利,避免受到不平等對待,是為CRPD重要精神。同樣意旨也可見於世界衛生組織發布《國際功能、障礙和健康分類》之後,重新定義「障礙」一詞,不僅是身體上健康功能的損傷,也考慮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生活的功能。

我國首次國家報告已於2016年12月2日公布,刻正籌備國際專家審查程序。第一份國家報告的完成發布,也彰顯臺灣做為國際社會成員對於身心障礙議題的關注,願意貢獻一己之力於這個領域。值此重要時刻,重新觀察國際範例並反思臺灣的實施經驗便更有意義;因此本文將以德國及韓國為例,分析兩國於2011年提出首次國家報告的歷程,進而探討我國目前相關身心障礙政策與措施推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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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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