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談輔具權利的保障
在探討國內身心障礙政策發展時,許多文獻不約而同指出,從隔離、保護到保障,是一個明顯的演變趨勢(林萬億,2014;張恆豪、顏詩耕,2011)。例如,1987年臺北市捷運局對於捷運內缺乏無障礙設施的回應,表露了隔離主義的想法,「不希望殘障朋友搭乘捷運,唯恐發生意外時,會造成其他乘客逃生的障礙…」(謝東儒、張嘉玲、黃珉蓉,2005:300);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2007年修法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開宗明義指出,維護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之重要性。換言之,身權法的通過,代表我國身心障礙法規已提升至「權益保障」位階,意謂國家已不再視障礙者為福利服務接受者的消極角色,而是改從「權利」的角度,理解其生活情境及福利需求(林萬億,2014)。在此基礎上,我國雖非聯合國(United Nations)會員,但為落實其2006年頒布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CRPD)」(UN, 2006),完整保障障礙者權利,仍於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代表我國身心障礙政策,邁入權利保障的另個新紀元。然而,障礙者權益包含哪些面向?國家應藉由哪些措施的執行,保障其權益,促使平等參與社會?在國內正密切撰寫國家報告書及影子報告書的當下,這些問題無疑是落實權利保障的核心關鍵。
檢視國內CRPD相關研究,多半從理論觀點出發,探討CRPD的通過,對於我國身心障礙概念或政策的啟示與影響(王國羽,2008;唐宜楨、陳心怡,2008);或從法學角度出發,透過實際的判例分析CRPD適用性議題(孫迺翊,2015;廖福特,2015);或試圖藉由人權指標的建構,監測執行狀況(黃怡碧、黃嵩立,2015),較少研究從實務政策面出發,探討權利保障議題。以政策面來說,雖然李淑貞(2014)指出,「輔助科技(assistive technology,簡稱為輔具)」是保障障礙者權利的必要措施,但其偏重分析近年我國輔具服務政策的變革內容,未進一步立基權利取向(rights-based),闡述CRPD與輔具之關係。另方面,國內輔具相關研究除聚焦給付制度探討(周怡君,2010)或使用認知及滿意度調查外(毛慧芬等,2006;洪琉萍、曾明基,2015),便是分析輔具使用成效(王南梅等,2009;林淑玟、羅錦興,2011),亦較少文獻從「權利保障」角度出發,探悉輔具在其中的角色。
因此,為分析「輔具」作為障礙者權益保障的重要措施意涵,並試圖立基CRPD精神,檢視我國輔具服務政策,本文分為三大部分。首先扼要分析CRPD內容,包含分析社會模式與權利模式意涵;第二部分以「輔具」為核心,分析CRPD相關條文,並且以實例說明,輔具作為保障障礙者權利的意義;第三部分,回到國內層次,從CRPD精神檢視我國輔具服務政策相關措施,提出未來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