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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由各國 CRPD 推動現況之比較——探討臺灣發展無障礙之方向與對策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在2006年經聯合國議定通過,並於2008年正式生效,讓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邁向新的紀元。臺灣雖非聯合國的會員國,然而為符合國際人權潮流及促進國內身心障礙者之權利有更具體的保障,亦在103年12月3日正式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簡稱CRPD施行法),正式推動CRPD國際公約。依據CRPD施行法第7條之規定,施行二年後應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之後每四年提國家報告,對於國家報告則應邀請國際熟悉CRPD事務之相關專家及國內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來參與審閱,而民間身心障礙者團體亦可提出民間版的國家報告(影子報告)和政府完成的國家報告進行比較檢討,各政府部門應依審閱意見進行檢討以及提出後續的改進方向與對策,並定期追蹤及管考實施成效。

在CRPD 33條公約中除了第9條「無障礙」屬於和本文直接相關之主體條文外,和無障礙相關之條文尚涉及第4條「一般義務」、第11條「危險情況與人道緊急情況」、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第21條「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第23條「尊重家居與家庭」、第24條「教育」、第25條「健康」、第26條「適應訓練與復健」、第27條「工作與就業」、第30條「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舉凡身心障礙者生活歷程之就養、就學、就業、就醫以及休閒育樂均和無障礙息息相關,因此「無障礙」廣泛涉及上述條文項目,推動工作也多達11個政府部門之主管業務,包含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科技部、農委會、金管會、通訊傳播委員會。

CRPD第9條「無障礙」: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層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實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及通信,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及系統,以及享有於都市與鄉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設施及服務。適用於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資訊、通信及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及緊急服務。由CRPD的公約內容可了解「無障礙」除了實質環境的硬體設施應符合無障礙之外,亦包含資訊、通信等軟體服務系統之無障礙;實質環境之服務設施涵蓋建築、道路、交通與室內外設施,而在各類服務設施中又以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為基本要求,顯示身心障礙者之就養、就學、就醫、就業等場域之無障礙將是優先推動重點。

由已推動CRPD之相關國家最近所提出國家報告來看各國之發展現況,英國國家報告分為基本精神和重要貢獻、資訊通信、交通、建築等部分(United Nations, 2013c),德國國家報告分為基本精神和重要貢獻、建築與住宅、資訊通信、商定目標等部分(United Nations, 2013b),韓國國家報告分為建築、交通、資訊通信、基本精神等部分(United Nations, 2013a)[1],臺灣國家報告則分為基本精神、建築、資訊通信、交通、商定目標等部分,顯示各國對CRPD之推動在發展方向上均依照公約第9條所宣示之精神,唯各國所著重之重點略有差異。其中,德國特別著重住宅,並對於未來改進方向提出多項商定目標。各國推動CRPD之發展現況,本文針對基本精神、建築、資訊通信、交通等各部分分別比較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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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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