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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對臺灣未來身心障礙者服務體制的影響

本文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內容,討論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RPD)在未來可能對臺灣的身心障礙者服務體系產生之影響。CRPD公約第十二條內容,在起草階段與通過之後,是最具爭議與辯論最激烈的條文,主要理由是CRPD以所有障礙人口為對象的人權公約,而障礙群體中,精神身心障礙者與心智身心障礙者都在公約的適用與保障權利範圍內,第十二條的主要內容是以身心障礙者的法律平權與法律能力為主。第十二條的內容肯認身心障礙者的平等公民地位及人格權,直接及間接將改變各國目前運行多年的【代理決定Substitute Decision-making model】及監護制度,朝向依據公約精神將以【支持式決定模式Supportive Decision-making model】修改相關制度的發展服務與政策(Gooding, 2013)。

各國依據公約精神改變相關制度之下,身心障礙者做決定的法律效果將不同,以前是以代理人所認知的身心障礙者最佳利益為主要的法律決定考量,但是未來將以身心障礙者本人主觀偏好與意願為主,提升他們做有關自身權利的法律能力,是整個公約在各國實施的最大挑戰。依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CRPD第十二條所提供的補充說明與實施準則(United Nation, 2014),身心障礙者自決、公平參與及不歧視等三項是最主要公約精神原則,聯合國要求各國根據公約第十二條的法律平權與法律能力的原則,重新建構各國的服務制度及協助體系(G. Szmukler & Bach, 2015; George Szmukler, Daw, & Callard, 2014)。公約所要求的支持式決定服務方式,將會在臺灣開創建立一個新的身心障礙者服務提供方式。因此本文將以公約第十二條為主要的討論及分析內容。本文分為三個部分討論,首先整理最新文獻,就第十二條所衍生的相關議題做討論,接著以公約第十二條的支持式決定服務模式為主討論我國制度,最後針對第十二條未來在臺灣的實施及其可能的影響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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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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