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從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發展脈絡看臺灣身心障礙權利的演變——兼論臺灣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歷程
聯合國自2006年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迄今已有10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以下簡稱身權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任擇議定書)於2006年12月13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2007年3月30日開放簽署並於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1],迄今身權公約已有172個締約方、92個締約方簽署任擇議定書[2],成為批准國家最多的國際人權文書之一。身權公約闡明並描述了各種權利應如何適用於障礙者,為了能促使障礙者有效行使其權利,點明哪些領域應要調整,若障礙者權利受到侵犯,也增加改善並強化對障礙者權利的保障。
我國於2007年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期間,適逢聯合國身權公約研商之際,條文內容亦參酌身權公約對障礙者權利的看法(廖福特,2013),而2014年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身權公約施行法),更落實於國內施行身權公約,顯見我國於障礙者權利維護層面,已能與國際人權潮流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