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我國家外安置照顧之意涵:歐洲國家的經驗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係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公約的四大兒童權利: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世界各國無不致力增進兒童的社會權與幸福感(Freeman, 2000; Khadka, 2013)。然而,這項公約帶給我國兒童福利的意涵為何?實質的影響以及實施現況,值得觀察。
尤其,兒少家外安置照顧,理應提供弱勢家庭兒少更加完善的環境,但近年仍出現家外安置照顧不當實務(malpractice)之事件,令人遺憾。例如:某育幼院傳出有男童猝死,隨即派遣救護人車前往查看,抵達育幼院發現11歲男童,口吐白沫,已經沒有生命跡象。救護人員立即把男童送往醫院急救,仍傷重不治,由於男童左額頭紅腫、上半身多處瘀青,生前曾經和保育員發生爭執,警方認為案情並不單純,報請檢察官相驗死因(中央通訊社,2016.10.10)。某市寄養家庭受託安置高風險家庭的小三學童,家中成員疑似在教導課業時,因學童屢教不會,因而拿鐵製鉛筆盒打臉,且以鉛筆戳手臂作為懲罰,社會局接獲通報後已將男童另行安置(自由時報,2010.12.16)。
在我國主張遵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際,並在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後,對國內兒少家外安置照顧之意涵及影響,我國相關家外照顧之政策與實務如何與時俱進,避免發生上述不當實務事件,進而積極保障兒少福利與權利,將是政府與民間機構應深刻反省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