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由兒童權利公約檢視臺灣現行收養制度
兒童福利聯盟於1992年開始辦理收出養業務,25年來倡議與見證了臺灣收出養制度各項變革。
早期臺灣收養未有明確制度,私下收養、販嬰層出不窮,兒童基本權益未受保障。到1985年民法修正「收養子女應申請法院認可」,司法體系首度介入,但法官僅參酌收養人的消極資格,而非實質審酌兒童最佳利益。直至1992年兒童福利法修正通過「出生通報制度」,以及法院收養案件需參考社政單位的訪視調查報告;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納入調查出養之必要性與成立收養資訊中心要性;2011年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範定收出養媒合業務需由專業機構執行,與收養媒合以國內為優先等。此一連串的修法變革,除了減少販嬰或規避法院調查的非法收養案件外,亦是希冀收養制度能落實兒童的最佳利益。
2014年我國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確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承諾臺灣兒童人權正式與國際接軌,並著手撰寫兒少權利報告(國家報告)、檢視法規有無違背兒童權利公約等工作。其中兒童權利公約本文第21條即針對收養提出規範與建議,顯見收養服務與兒童權益息息相關,收養兒童權利應受到政策法令的保障。
有鑒於此,本文的目的主要在探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攸關收養服務之相關規範與內涵為何;並關注現行法令制度落實公約精神之現況;最後,兒盟身為提供收出養服務之民間機構,從第一線實務的角度對我國收養服務現況提出一些觀察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