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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期 保護性社會工作(2016年12月)

「從加害人到相對人」: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的倫理議題之研究

「他每天都喝的醉醺醺的,也不去工作,喝了就一直亂,沒有救了啦。」「這種人被抓去關才有效啦,講了也沒有用,浪費資源。」「他打人還有人來服務,政府頭腦壞掉。」臺灣家庭暴力防治的主要依據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觀諸整部法律的用語,除「相對人」與「加害人」(註1)交相混用外,尚有「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刑人」等。此意謂著立法者認定涉入家暴事件的兩方係「加害v.s被害」的對立關係,需要藉由國家的強制力量保護被害人遠離相對人,避免受到脅迫或不法侵害,甚至經由法院裁定加害人接受特定的輔導、治療等處遇計畫。

自實務觀察,並不是所有人皆是危險的加害者,且多數家暴被害人仍與相對人同住,因此,在為被害人擬定安全計畫之際,實有必要提供相對人情緒抒發、非暴力互動等社工處遇。為此,探究家暴相對人社工如何看待己身角色在相對人、被害人、司法單位與網絡系統間的動態位移、衍生的各種倫理議題與因應策略,已成為亟需重視的研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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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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