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期 保護性社會工作(2016年12月)
探討外勞性侵害案件跨網絡處遇模式——以高雄市為例
依據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004年(93年8月30日)頒布我國「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遇原則」中對於外勞性侵害之定義,泛指所稱對象屬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稱外勞),國內對於所謂外勞性侵害案件中的外勞身分定義。
回顧外勞引進國內最早於1989年因應國內經濟發展需要,開始陸續開放外籍勞工。再者,我國面臨高齡少子女化,社會在長期照護體系的需求之提升,外籍照顧人力的搭配,不僅能紓解人力不足之問題,對發展照顧產業均有助益。迄今依據勞動部資料統計庫(2016)統計2011-2016年7月引進社福外勞(指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產業外勞(指重大投資與公共工程外農業(船員)、製造業、營業工程業)。從全國數據來看以產業外勞人數較高,高雄引進外勞在全國外勞占8.45%,其中高雄市中社福外勞以印尼籍居高占27.87%,而在高雄市中產業外勞占8.45%,其中社福外勞以印尼籍居高占23.19%,且外勞引進歷程年數在上升中。
依據保護服務(2016年)統計2011-2015年全國性侵害事件通報案件中,每年依順序的案件數分別為16,563件、18,670件、17,048件、17,513件、16,630件,其中高雄市性侵害案件占全國案件數約占9%-12%之間,而全國外勞案件占全國性侵害案件中約0.66%~0.74%之間,高雄市外勞占高雄市性侵害案件數中約(0.18%-0.85%),綜合分析外勞案件是在所有性侵案件數中占最小比例,也最不易被注意案件數雖少但存在一定的比例數,且比例數大小有浮動現象。
然而,我國政府亦於2012年首次提出《兩公約》國家報告,並於2013年初召開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評估我國政府是否切實履行《兩公約》的義務(劉士豪、成之約、張鑫隆,2014)其報告書中有關「移工與其勞動狀況」分別於38及29項中提出國內移工權利被濫用和缺乏,在招募,主要涉及過高的仲介費用、對於雇主幾近依賴、轉換雇主的限制、有證勞工失去其身分,以及成為無證勞工後被驅出境等,再者家務勞工是所有移工中最脆弱的,面臨過長的工時、低收資,以及易受性騷擾。
因為現行國內申請外籍勞工得向我國駐外單位檢具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並且經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醫院出具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專長證明,以及行為良好證明等相關文件。因此,限於人力、時間或不熟悉引進外勞的手續、法令等因素,多數事業單位仍採委託國內人力仲介公司的方式代為辦理(劉士豪、成之約、張鑫隆,2014)。因此,亦發現檢視現在實務案例和社會實事新聞事件確實發現外籍勞工在國內發生不少遭到雇主和仲介剝削、虐待之案件。
然因外勞在其他案件類型中實屬少數,且主要管轄單位跨越多重單位,因此較不易被意識至外勞性侵案件之特殊性,而隨著受害外勞案件累積,亦使各國外勞為自保開始有足夠經驗去反撲要求更符合人權的被害人保護權益,最明顯的案例可從現性侵害事件也逐漸開始浮上臺面,更從105年9月各大媒體批露國際新聞標題「丟臉丟到國外!臺雇主性侵印尼女外勞畫面曝光」,喚起正視外勞在性侵害犯罪防治系統中是被嚴重忽略的被害人,檢視跨網絡單位當扮演和發現功能角色。
本文以2015年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高雄市家防中心)受理一件印尼女外傭遭雇主性侵害案件後處遇歷程開始進行案件分析研究,而以單一案例中即出現外勞第一時間驗傷情緒失控、仲介居中協調、出庭被反覆詢問情緒崩潰、新雇主對外勞要處理性侵事件而請假覺得麻煩並反扣外勞薪水,而外勞在臺有國情文化及對本國法令不熟之情況,因背負原國籍家人的經濟負擔及跨國來臺工作仲介借貸,遭遇性侵事件易受質疑與負向標籤…等困境。
一般本國人遭受性侵害事件則必須要面臨多重問題,更別論外勞之跨國身分特殊性,其身分涉及到跨國間法令和文化差異,以及國內本身法令和行政執行橫跨不同專業領域之勞政、社政領域機關和單位,所有單位功能角色如同交錯糾纏的蛛蜘網,使得從中央至地方單位之職務分工和網絡合作在實務上困難及滯礙難行,外勞在臺遭遇性侵害之議題必須被正視,高雄市家防中心期能透過梳理混亂交錯中的網絡系統及未來可以重新整理之方向。
因此,本文論述以CBASE個案管理系統查詢統計101-104年11月共32件案件外勞性侵害案件進行分析,另蒐集相關國內法令和措施文獻探討,進而瞭解外勞性侵害案件跨網絡處遇模式,提供各縣市從事外勞性侵害案件之實務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