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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期 保護性社會工作(2016年12月)

臺灣性別暴力防治回顧與前瞻

1993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指出「性別暴力」(violence against women)定義為「任何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可能導致女性在身體、性、心理層面受到傷害與痛苦,包括威脅做出類似行動、強迫或專制的剝奪自由,無論其發生於公領域或私生活均屬之」(United Nations 1993)。迄今經歷20餘年,世界衛生組織指出現今全球女性仍有35%曾遭受生理暴力或性暴力(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6a),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女性約有42%有肢體受傷,受暴者易伴隨有憂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睡眠障礙及自殺傾向等,顯示性別暴力防治為世界各國所關注的重要議題(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6b),不僅是社會政策課題,更是公共衛生及人權領域所應重視。

1993年發生鄧如雯殺夫案,引發婦女團體及社會大眾矚目與聲援,促使國人展開家庭暴力議題的認識與關懷,1996年彭婉如命案,更強化婦女人身安全意識,在立法院多位女性立委及民間團體致力推動與倡議下,攸關婦女人身安全保障之法案,逐一訂頒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1997年1月22日公布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6月24日公布施行,自此法入家門,開啟我國婦幼人身安全保護的新里程。2002年、2004年及2005年陸續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後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分別保障職場、校園及公共場域之性騷擾防治及救濟制度(衛生福利部,2015)。相較於亞洲各國,臺灣率先制定防暴專法,建構性別暴力防治體系,完備各項保護服務措施,領先亞洲群倫。

為推動性別暴力防治工作,內政部於1997年5月9日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1999年4月23日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並於2002年7月24日合併成立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掌理我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2013年7月23日中央政府組織改造,成立衛生福利部,攸關民眾人身安全之保護性業務,集中於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籌辦理,將原分屬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社會司及內政部兒童局的各項被害人保護工作集中於保護服務司主責,加害人處遇服務則由心理及口腔健康司辦理,形成專業分工、資源整合的新局面(衛生福利部,2016),深耕性別暴力被害人服務,健全加害人處遇及預防,透過專業分工發揮加乘效益。

臺灣早年囿於國內外政治社會環境因素及父權觀念影響,社會大眾普遍對於性別暴力存在迷思,婦女受暴議題亦不受重視,使得推動性別暴力防治過程倍極艱辛。早期由民間團體率先發起倡議行動,政府部門隨即投入支持與資源挹注,透過公私部門攜手合作、分進合擊,為我國性別暴力防治工作成功拓荒,迄今已成為國人生活中所關注的重要議題,顯見民眾防暴意識提升。因此性別暴力防治工作並非仰賴政府部門便能克竟其功,藉由民間團體豐沛的倡議能量與創新服務,共同開創及推動性別暴力防治服務,奠定公私部門協力合作基石,並建構全國各地防暴安全網與暴力防治資源體系,性別暴力防治成果已卓然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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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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