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期 保護性社會工作(2016年12月)
澳洲兒童保護服務:經驗與啟示
根據澳洲的最新調查報告資料(AIHW, 2016)顯示:在澳洲,35位兒童當中,即有一位接受兒童保護服務。其中,有57,861位兒童係基於照顧與保護令之執行。在接受兒童保護服務的孩子中,原住民兒童幾乎是非原住民兒童的7倍。在兒童虐待被證實的案例中,情緒虐待是最常見的類型。在兒童虐待被證實的案例中,來自較低社經地位家庭背景或地區的兒童是更可能成為兒童虐待證實的對象。自2010-11年以來,兒虐證實、基於照顧與保護令之執行,以及家外照顧的兒童比率增加。在家外照顧的兒童中,10位兒童中即有9位是親戚/親屬照顧或寄養照顧。在寄養照顧家戶中,約有一半(52%)的兒童是被安置在有多位兒童的家庭中。
根據我國的《社會工作辭典》之說法,所謂的保護性服務(protective services),係指藉由個人或社區之努力,去保護兒童、少年、婦女等對象,使其免於受到各種形式及程度的傷害,以維護其權益。據此,任何個人、機構或社會行為之結果,會剝奪上述對象的身心正常發展者,都屬於保護性服務的範圍。最初,保護性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兒童與少年的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與嚴重疏忽等事件之預防與處遇措施。晚近,由於婦女權益的日益受到重視,保護性服務的對象已逐步擴及並包含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在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規,均為保護性服務的涵蓋對象提供法源基礎(蔡漢賢主編,2000: 384)。
兒童保護服務工作開始引起社會與政治關注,以免他們遭受照顧者之虐待或疏忽情事的發生,可說是相當晚近的現象。在澳洲,自早期殖民時代以來,即有某種形式的兒童保護服務。當時,被虐待與遭遺棄的兒童會寄養於核准的家庭裡或安置在志願團體所經營的孤兒院中(Tomison, 2001)。然而,整個19世紀的大部分時間,兒童照顧供給的確立或制定僅在滿足遭遺棄或「非婚生」(illegitimate)兒童之父母因被看作社會不適當而有的需求。因此,在當時的照顧供給概念中,透過兒童保護以免於其父母或照顧者之虐待或疏忽的想法是不存在的(Liddell, 1993)。在澳洲殖民政府看來,兒童是父母的財產,父母有權利依其認為適當的方式來對待子女。當時,在西方社會裡,保護兒童以免於遭受其父母或照顧者之虐待或疏忽的想法,可說甚少引起關注,也少有特殊的政策制定(Fogarty, 2008)。
隨著展望某個國家與「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經驗借鏡或啟示之趨勢發展,跨國比較似乎更常出現在現今的學術文獻中。為了審視兒童保護服務的重要議題、制訂可施行政策,以及分析兒童保護服務發展的架構,我們實有必要從跨國比較與歷史發展觀點去瞭解澳洲的整體兒童保護服務環境。為了便於我們對澳洲兒童保護服務之論述,本文先從跨國比較觀點去介紹美國、英國與澳洲的兩波兒童拯救運動之發展。其次,我們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探討澳洲兒童保護服務工作的發展。最後,本文則試圖摘要出澳洲兒童保護服務的主要特色,以及澳洲兒童保護服務經驗可能提供給臺灣的某些借鏡或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