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期 保護性社會工作(2016年12月)
從兒少性交易到性剝削~再思「權力」對社會工作實務處遇影響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從民國84年制定公布施行,到104年已修正公布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從名詞轉變及法條內容修正,代表著國家社會與時俱進。不管是在名詞上依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保護兒童免於一切形式之性剝削與性虐待,強調因年齡、身心發展等不平等關係對兒少傷害,非性交易一詞所暗示平等自主交換;法條內容部分擴大保護範圍及社工人員專業評估權限,不以安置為單一處遇策略。期待透過法條保護未成年兒少,給予協助,避免遭受性剝削。不管是在舊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或是新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社會工作處遇皆是扮演其中關鍵角色,兒少從最初的「被迫從事」,到現今社工人員實際處理的案件裡,有90%以上皆為「自願從事」。從兒少的角度來說,在他們整個生命過程中,真正剝削他們的是家庭、學校,甚至是社會福利與司法系統,而從事性剝削的那段時間,反而對某些兒少是最有掌控感與自主能力的時候。其中有些兒少更發展出「控制」顧客的方法與職業技能,性剝削行業的利害相關人也不像外界想像會「強迫少女下海」(白倩如,2012)。當社工人員變成兒少眼裡社會福利系統剝削幫兇,不禁要思考的是社會工作實務處遇是否還是以傳統病理觀來認定從事性剝削是兒少個人偏差價值觀。當法規名稱及內容跟隨兒童權利思維往前走的同時,社會工作實務處遇有無以不同思維及處遇方式並進,或是只停留在法定強制權力執行社會工作處遇,這恐怕是社工人員要考量和要有能力對應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