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期 保護性社會工作(2016年12月)
兒少保護實務研判的挑戰與因應
兒少保護工作立意於保障兒童的人身安全與身心發展,當家庭功能無法提供兒少人身與健康的基本保障時,兒少保護資源必以法令賦予的公權力介入處理有關兒少安全與福祉的規劃。如世界多數國家,在臺灣,兒少保護這個重要又具高度挑戰性的任務是交由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職掌。
民國82年《兒童福利法》正式納入兒童不當對待及相關緊急保護與安置措施;民國92年整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從舊法「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即介入給予保護,修正為不僅有立即危險,若有「危險之虞」即能介入提供安置、輔導、支持等家庭處遇措施;民國100年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針對家庭照顧責任和社區通報責任再次修法(鄭麗珍,2015);民國104年條文內容修正規定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篩檢分類分級。兒少保護的修法沿革反映社會對兒少保護議題的關注與重視,修法內容回應日趨複雜的社會與家庭現狀,另一方面也反映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背負的時代重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賦予兒少保護社工公權力在兒少有危險之虞介入保障兒少的安全與健康,同時,與公權力一體兩面的是社會對兒少保護地方主管機關和兒少保護社工的責信要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保護工作的使命在於保障兒少安全,保護兒少免於傷害,強化家庭的照護功能,並在必要時,為了兒少身心健康的穩定發展,創造原生家庭之外永續照護的其他可能(徐雅嵐、廖美蓮,2015)。保障兒少的責任是沉重的,每個決策皆牽動兒少和家庭的福祉與未來,日益複雜的家庭脈絡考驗兒少保護社工對家庭與兒少資訊的敏感度、掌握度和介入的及時性。本篇論文嘗試從兒少保護實務研判的複雜性闡述,進而從人類認知思考的本質討論其對兒少保護實務研判的影響,最後,提出因應人類本質認知偏誤的具體建議,希冀透過對個人、輿論、實務等偏誤因素的理解,提升決策的客觀性與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