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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期 保護性社會工作(2016年12月)

以提升保護因子之目睹家暴兒童服務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三項指出,所謂目睹家庭暴力是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以下簡稱目睹兒)就是未滿18歲,直接看到父母暴力或被波及導致受暴的兒童及少年,或是未直接目睹暴力過程但聽到暴力過程或事後看到暴力現場、父母傷勢。

國內外實務或研究發現,兒童目睹家庭暴力後產創傷和影響,例如心理、情緒、認知、人際、問題解決與未來兩性關係、家庭組成,甚至成為家庭暴力複製者。美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協會會長暨IVAT組織創會會長Robert A.Geffner博士在2014年6月23日勵馨基金會舉辦的「傾聽目睹暴力兒少的恐懼:目睹暴力兒少親子繪本套書發表」記者會也指出,在最新的研究中發現,目睹暴力會影響兒童的腦部發展,從他們的畫作中即可發現,那些責備、憤怒與自責的情緒都深深烙印在其腦海中,這些暴力畫面將如影隨行的跟隨著這些孩子一輩子。如果能早期發現早期介入,他們的受暴就可以終止,創傷可以減緩,也可以避免成為下一個受暴者或施暴者。

實務經驗也發現,有較高比例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或是施暴者,其童年期有目睹家暴經驗。目睹兒是受暴婦女脫離暴力的阻力,但也是助力,受暴婦女會有積極採取行動脫離暴力環境/關係降低暴力頻率,絕大部分是看到及擔心孩子目睹家暴創傷影響,所以只服務受暴婦女是不夠,還需要有目睹兒服務,而且睹兒服務要有成效,家庭暴力須停止或減緩。

現今臺灣實務作法上,有的將目睹兒附屬在婦女保護社工服務,有的將目睹兒脫離婦保體系提供單獨服務。前者婦保社工員往往焦點在受暴婦女身上,無法顧及目睹兒個別創傷和身心發展議題,當產生婦保與兒保立場或利益衝突,婦保社工員無法兼顧雙方。後者社工員或心理諮商師則是只著重在與目睹兒心理輔導而少與主要照顧者工作或網絡合作,當其回到家庭中面對家暴狀況未有停止或降低時,目睹兒內心容易產生衝擊與撕裂,例如當專業人員輔導過程中告訴目睹兒,爸爸打媽媽不是她/你的錯,但是爸爸打媽媽時卻在兒童面前對其指責不乖、沒寫工作、功課太差,此時兒童質疑爸爸打媽媽真的不是他/她的錯嗎?

Groves(2005)指出對受暴影響的兒童及家庭應採整合、系統的服務取向,當服務的系統能合作無間時,這些家庭能得到最好的,而這系統首先必須提供安全保護的功能,並使施暴者能對其行為負起責任。在處遇策略方面,非施虐者家長的積極參與,是兒童處遇的必要元素;處遇應減低危機、增加孩子的韌性、有彈性,並符合家庭所處的文化及社區脈絡的需要。勵馨基金會(以下簡稱勵馨)從2008年開始在庇護所、受暴婦女服務據點提供目睹兒深度個案工作方式服務即臨床社會工作,而非個案管理方式提供。目睹兒社工員服務對象除了兒童外,還必須包括主要照顧者(主要是受暴婦女),而網絡部分則以轉介單位(通常是婦保社工員)為主要合作對象。本文作者為推動目睹家暴兒童服務方案之計畫總籌及總督導,負責該方案訓練、教導、監督、制定服務成效指標及服務品質管控外,並於年底彙整服務成果統計及問卷以進行撰寫成果及成效報告,尚未針對服務前後測問卷結果進行服務成效評估研究。

因此,此篇為實務論文,透過「以提升保護因子之目睹家暴兒童服務方案」實務經驗及服務成效分享,讓更多人認識此專業進而能加入服務行業,共同重視兒童最佳利益,回應目睹兒獨特的需求,以平撫家庭暴力所帶來的看不見的創傷,降低家庭暴力的陰影,健全兒童人格發展,進而能夠減少或終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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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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