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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期 臺灣社區發展50年—回顧與前瞻(2016年06月)

發展專業信念的社區工作者,推動有效的社區發展工作

我國社區發展推動已然歷經半個世紀,在政策與社會潮流的變遷影響,持續累積的專業論述及研究成果,不論在學術或實務上的經驗,都有一定的工作方法及參與步驟,為政府照顧人民福祉增廣權益。自1945年「四大社會政策綱領」延伸至1965年「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築基,一路發展到「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至今,臺灣社會福利暨社會工作專業及法律的建立,歷歷可數。其中引領社區各項建設發展的「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更是為後來各項社區政策(如社會福利社區化、新故鄉社區營造、社區總體營造、六星計畫、社區健康營造、農村再生計畫等)的推動,奠定良好的擾動基礎。長久以來社區發展主要以社區發展協會為主體,透過由上而下的政策引導,以及由下而上的組織動員,集思廣益達致「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稱社區發展,其精神在於「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以103年9月18日修正版為引用內容)。

惟以社區發展協會為主力推動的社區發展政策,依據相關研究(李易駿,2015:28-30,93-96;簡宏哲、蕭至邦、陳竹上,2014:9-12;詹秀員,2002:5-8)與法令規範,認為重要的挑戰有:(1)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屬行政命令,社區發展協會依照人民團體法成立,以行政命令規範法律未授權之內容有所疑義,應當由衛生福利部與內政部共同研討修法完善;(2)社區發展協會成員以社區居民為主,單一社區資源及人才、人力受限,同時與村里系統產生政治權力上的可能衝突;(3)社區發展協會為人民團體,無公權力及強制力,組織權力及業務效力,僅止於會員及服務對象;(4)社區發展協會領導人(理事長)有任期限制,因人設事難以永續經營,缺乏接班團隊與經驗傳承,接任領導人改弦易轍者,累積的成果立即出現斷層危機;(5)多數基層的鄉鎮區公所長官及社區業務承辦,對社區發展沒有概念或不感興趣,消極以對或照本宣科,無法與所屬社區組織協力推動。上陳乃社區發展協會推動各項社區發展工作時,最常遭遇的狀況,必須透過公私協力來循序漸進的克服與修正執行。

面對所述的各種社區問題,我們尚要更多的時間與努力來改變,有關制度與大環境的限制,不否認要有更多的資源與有識之士來集思廣益。惟本文將從根本聚焦在「人」的身上,亦即專業的實務工作者身份來討論,將從實務的社會工作觀點,運用社區工作方法,透過相關研究資料與社區工作實務經驗的整理,呼籲積極的培力社區組織與專業實務人才,讓社區組織得以聯結社區內外資源,增強社區動員能量,藉以發展問題解決與改善生活品質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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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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