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期 臺灣社區發展50年—回顧與前瞻(2016年06月)
社區福利服務中的社會創新——以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為例
身處當前科技日新月異,資訊量龐大且傳遞快速的年代,創新(innovation)已經在人類的生活領域佔據重要的角色,已逝的科技創新領航者Steve Jobs就曾說過「創新是決定成為領導者或是跟隨者的關鍵」,無疑地為創新的重要性做了很好的註腳。
從字面上來看創新一詞,教育部國語辭典(民105):「創的意思有開始、開啟、製造之意」,「新的意思則是泛指一切新的人、事、物、知識等」,「創新則是指創造,推陳出新」。由此可見創新的中文意涵具備有造始修舊之意。而創新之英文字Innovation,則是在Marx論述資本主義發展進程時首被提出,後續亦被大量運用在經濟領域中,諸如Schumpeter(1934)在其經濟發展理論論述中,清楚界定所謂的創新是建立新的生產函數,亦可是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
近年來,創新一詞不僅開始被運用到其他領域之中,其內涵也不斷被界定,例如Rogers(1995)認為創新是一種被個人或團體採納,視為新穎的觀念、時間或事物,並基此提出創新的四個階段,包含:知識階段,接觸新技術新事物,但知之甚少;說服階段,考量自身需求是否需採納;決策階段,觀察是否適合自己的情況;以及證實階段:決定要在大範圍內實施。
那創新又是如何被激發產生呢?Hargadon及Sutton(2001)一提出創新的四種方法,從廣泛多樣化獲得好創意、藉由討論使用過程保持創意的活力、為舊點子發想新方法、以及將概念轉化能實際服務/產品/過程或商業模式。Davila(2005)則認為創新可以有三種方式:漸進式,指在缺乏重大改變和鉅額投資的情況下,最大限度來對現有產品和服務進行改變;突破性,意味可對企業的商業模式和技術產生重大影響,以全新的方法做全新的產品和服務;與半突破性,其可能只是商業模式或技術模式,在單一情境中出現重大突破。
從上述對創新源起和內涵回顧中可以了解,創新此概念濫觴於經濟領域,隨著此概念運用在不同專業領域中,其定義和內涵也伴隨運用領域的不同而出現調整。如在社會福利、社會服務領域中,大多使用社會創新(social innovation)一詞,而非單以創新稱之。在初期,社會創新是指對社區內社會組織之小規模變革,以幫助其解決遭遇之問題(Mumford, 2002),因此當社會創新一詞被引進我國時,也是運用在非營利組織的危機處理之中,如江明修與鄭勝分(民94)所定義,在臺灣所指的社會創新是指因應非營利組織所面臨的品質危機。
時到今日,社會創新已不再僅限於運用在非營利組織之中,而被援用來檢視和設計社會政策與社會福利服務輸送系統,以對整體社會結構、自然環境或經濟狀況的轉變有所回應,進而增進社會福利服務的服務品質。例如,歐盟在2012年提出「創新社會服務平臺計畫(Innovation social services platform project)」廣泛的對歐盟中各式有關健康、教育與福利的創新社會服務現況與發展建議進行調查,即是屬於運用社會創新以重新檢視和設計社會福利服務體系與內涵的範例。
因此,在Social Services Europe(2012)報告書中就強調,在社會服務系統中社會創新可被視服務調整的過程,其不僅可以用於協助回應社會需求及標示出新的社會挑戰,更能協助提供更好社會服務和增進服務成效。透過社會創新的運用,政府部門、營利或非營利組織,都能對當前人類社會所面臨的挑戰,諸如人口老年化、家庭型態的轉變、生活方式的轉換、移民潮等,藉以提出不同以往的因應之道,進而增進社會服務品質與更能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求(Jaeger, 2013)。
無論是創新或社會創新一詞,在我國並不陌生,在政府諸多政策規劃或內涵,各專業領域的發展趨勢,各式人群服務的設計與實施上,都可以發現創新或社會創新的蹤跡,但,社會創新的內涵與究竟如何落實在社區福利服務之中,卻較缺乏足夠的論述,本文嘗試從歐盟對社會創新的界定與運用之觀點,透過我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中的創新現況之對照,試圖從中找出可借鏡運用在我國社區福利服務之建議,以供未來在發展社會創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