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期 企業公民與社會責任(2015年12月)
翻轉企業經營之道創造「共好」公民社會責任
人類原本在農業社會的手工業生產器具時代,享受著“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之純樸互助秉性生活型態,後由於物質經濟慾望的需求,帶來了以機器大量生產之十八世紀之工業革命時代,產生了資本主義興盛的社會,在一切以“私人利益及低成本、高效率與高利潤掛帥”經營管理前提下,使人類一步步走進了“物慾橫流”陷阱之中,而難以自拔,二十世紀後期,經由全球許多的無法言喻與理解掌控的天災人禍之後,尤以近年來的九二一大地震、美國的恐怖攻擊事件、日本的核爆海嘯、八八風災小林村滅村不幸事件、復興空難、高雄氣爆、日月光污染事件、食安風暴接二連三…等不幸事件,不僅重創企業的社會聲譽,更促使人類的良知良能漸漸覺醒,這樣的改變與努力方向是值得讚賞與喜悅的,畢竟這些思維言行人類本就俱足。
時至今日二十一世紀當下,隨著社會脈動與變遷及公民意識、人性品格與身心靈統整倫理道德思潮的倡議,全球企業與公民開始思考,如何致力於“除了經濟利益與多元化雲端科技”外的“人文心性與社會生態環境關懷”等人性本體意識流,衍生了公民社會責任意識、企業倫理、企業營治理、品德態度用人哲學,及生態環境保護等不同議題,企業之社會責任便無法單從經濟層面的獲利情形來判定。因此,在現代社會裡,一家企業體若僅能單一做好經濟或環境或社會等之某一層面的事情時,似乎已不足以稱為好企業了,因為一個「永續」或「永續發展」的企業,必定是能夠與其所處之環境體系和諧共處,並且致力於大環境永續發展的關懷與促進,善盡大社會體系一分子的責任義務。這種作法與思維勢必需要某種程度的共識願意改變,翻轉,方能引領企業、員工等“次級體系”的轉變,進而善盡致力於創造“大社會、國家”體系之“共好”的公民社會責任與權義。
因此,所謂「企業公民社會責任」(Corporate Citizenship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係指企業自我認知是地球社會或國家社會的公民一員,在法令基礎下,基於自發性的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讓企業存在的目的除股東價值的提升外,亦能實有智慧的運用企業社會責任,策略性的將之融入到企業的經營之中,形成現今企業非常重要的課題。本文希望藉由探討企業經營之道的翻轉,參考企業管理界推崇“共好”一書所強調之“松鼠的精神、海狸的方式、野雁的天賦”與“B型企業”經營管理模式,及社會共識與倡議及鼓勵肯定下,促使企業間的觀摩與倡議,得以引領體現創造“共好”“利益眾生”的“社會、國家”大體系,並進而體認以善盡“公民社會責任”為職志與自豪。果能如此當是全民、社會、國家、全球與宇宙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