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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期 企業公民與社會責任(2015年12月)

社會創新的起源——以臺灣經驗重新溯源社會責任與使命

社會創新(Social Innovation)這個名詞近來十分熱門,在公共政策、社會工作、非營利組識、及企業管理界中都可見新的研究與論文不斷地引用。根據各家對於社會創新的看法,其與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的關係較深,而所謂的新與熱門,應是指因為新出現的社會企業所帶來的影響。

畢竟社會企業是新出現的名詞,其中具代表性的社會企業如孟加拉經濟學者尤努斯(Muhammad Yunus)創立的鄉村銀行(Grameen Bank),讓數百萬人脫離貧窮且擁有自己的謀生工具的創舉,榮獲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此後,這種以企業經營方法扶助弱勢個人與家庭,透過爭取私人利益以實現社會公益的行為就在世界各地普遍地被研究與宣導,希望帶來仿效以及複製。即使是先進國家中也發現社會企業對於資本過度集中、貧富差距、以及弱勢團體發展方面都有顯著的影響。而這些新型組織多半是以小額貸款形式獲得簡單生財器具(如縫紉機、小吃攤等),輔以傳統勞力,便可以產生維持生計的收入。因此,乃有人稱之為微型企業。

仔細分析,其經營方式與組織規模均遠遠不及一般企業的水準。在這情形下,若單以微型企業來談社會責任與使命,則顯得有點小題大作。畢竟,對微型企業而言,能夠維持收支平衡,爭取自身生存已是主要目的,如何奢談使命與社會責任?因此,本文乃從更大角度看整體社會的社會創新與社會責任與使命的追求。

在致力於社會企業的觀念的推動過程中可見「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這兩個名詞逐漸相互融合,而有相互取代的效果。甚至談到社會創新就是表示談到社會企業,也甚至演變出「社會企業創新」這綜合性的名詞。由此不難發現其中觀念的改變。美國人Dees(1998)提出一個對社會企業在社會中扮演改革者的角色的整體觀點值得參考,他認為社會企業經由:1.提出具社會價值的使命,2.追求實現使命的機會,3.進行持續的創新、適應與學習,4.不計成本的大膽行動,5.對服務物件與成果負責。由此定義可知在其心目中的社會企業所具有的創新品質。而Dees這般的想法也影響了不少在此領域的學者,在臺灣如胡哲生與張子揚(2009)的文章即是以社會企業創新與社會創新兩個概念混用的方式論述。

在提出所謂的社會企業的實例,則不少是從現存的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的角度去推衍。陳定銘(2007)在臺灣就曾就七個非營利組織走向社會企業經營方式的現象做過研究。在他所提出的七個基金會: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信誼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以及富邦慈善基金會等。嚴格說來,從成立宗旨、運作方式、以及經費收入比例來看,這些基金會在2007年都無法算是社會企業。僅能說是稍微有企業化經營跡象而勉強歸屬為社會企業化的組織。而陳定銘的目的不外乎尋找先期研究的物件,希望從其中獲取以後發展的經驗與可能的借鏡。至今主婦聯盟、陽光、喜憨兒、與心路分別由不同方法成立社會企業部門,而喜瑪拉雅基金會瀕臨解散,信誼與富邦則仍維持非營利的經營。其中陽光的社會企業經營洗車與加油站,至今仍在虧損,一季約有六萬美元營收,然而基金會2011年總收入之百分之九十仍靠捐助與政府補助,由此看來仍不符企業自給自足的特性。喜憨兒做烘焙坊,但與陽光相同一年百分之九十收入來自捐款及補助,營運收入僅占百分之六,也不符企業特性。主婦聯盟則另外成立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兩者關係僅止于成員重複,捐贈也僅於個人層面。它符合社會企業的條件,且業務超過原聯盟之規模,只是盈餘之分配不在基金會。

倫敦社會企業聯盟(Social Enterprise London)可說是社會企業的先行者,聯盟內有不少成功的社會企業。聯盟規章(2002)認為社會企業系指一種全新的企業典範變革,由非營利組織運作,產生實現使命的資本,並有永續及企業經營的精神。在其下公司有三種形式:分享式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保證式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以及社區利益公司法(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由此看來,古老的合作社就屬於第三種形式。在倫敦社會企業聯盟下有不少社會企業,有名的例子如傑米奧利佛餐廳(Jamie Oliver’s Fifteen Restaurant)它訓練殘障人進入餐飲業。Hill Holt Wood 是有關環保的社會企業,Central Surrey Health提供社區照顧及醫療服務。Divine Chocolate 提供英國及海外公平交易的物品。尚有一個教育企業名為新典學公司(New Model School Company),它在2007因運用企業智慧解決公民及社會問題而獲得國際知名獎項 (Templeton Award for Social Entrepreneurship)。它也在全英經營十四所補校為偏鄉學童提供英文與數學課程。在倫敦奧運及殘奧會中倫敦社會企業聯盟亦扮演在政府及私人企業間第三部門舉足輕重的角色。

鄭勝分(2007)亦提出「社會創新的重點在於學習企業的創新與管理,其策略乃在於培育具備創新精神的社會企業家」的看法。其中所呈現由社會企業解釋社會創新的意涵非常明顯。某些部份甚至將一般企業中所推動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納入。此點法國英士(INSEAD)國際商學院介紹其社會創新中心的網頁中亦反映出目前以社會企業涵蓋社會創新的作法(INSEAD, 2012)。它談到他們為社會底層成員研發新產品,寶潔公司(Procter & Gamble)與美國疾病控制中心合作,針對低收入消費者研發專為那些仍飲用未經處理的水而水質對人體特別是對小孩健康不利的地區居民提供清潔的飲用水。法國電力公司通過與農村電力服務公司合作,幫助馬裏、摩洛哥和南非等貧困地區通電。這兩個例子都是大型企業在正常營運下為了特殊的社會需求,以專案的形式為社會的弱勢群體提供服務,這也算是回饋社會與盡企業社會責任的作為。這樣的發展與大型企業擁有龐大的資源與人力物力有關,在政府公家功能失靈之時,由私人企業以回饋社會之名,且有助於宣傳企業印象與名聲之實,可收一舉兩得之功。在企業管理學中所謂的緣由(善因)行銷便是如此。

由此看來,學界與實務界對於社會創新有愈來愈傾向以社會企業創新的方向來定義與發展的趨勢,而且形成以社會企業為研究與討論的標竿的集體共識。雖然主流的發展如此,但學界仍有從源頭去解釋社會創新的研究。中國江蘇行政學院的臧雷振(2008)就認為社會創新乃是「以社會目標為指向,以崇尚創新為核心,以創新為社會進步的基本手段,通過充分發揮每位公民個體和社會組織的創新能力,完善社會服務功能,彌補政府和市場不足,為社會建設和社會挑戰帶來改革性的進步和功能性的升級,實現社會總體發展的過程。」他舉出瑞典、德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四個國家中所發生的社會創新的組織與行動來說明他對社會創新的看法。在他陳述中四國的社會創新實踐主要是政府主導,另外再加上公民社會組織或企業的參與以完成社會的發展。舉凡在政府過去的法令規章對公民團體自治的授權(如德國的三原則),或日本政府所通過的「創新25戰略」與新加坡政府新通過的「全國創新行動計畫」,其反映政府在社會創新中所扮演火車頭的角色。

Phills, Deiglmeier, and Miller(2008)則在史丹佛商學院社會創新中心發行的史丹佛社會創新評論(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針對原先發刊時對社會創新的定義提出新的見解。從原先認為社會創新是「由化解政府、企業、與非營利部門間之疆界並促進對話的方式,去發明、支持、及執行對社會需求與問題的解決方法的過程。(process of inventing, securing support for, and implementing novel solutions to social needs or problems.... dissolving boundaries and brokering a dialog between the public, private, and nonprofit sectors.)」演變成「比現有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法更有效能、效率、永續、或正義的新方法,它的成效主要歸屬於整體社會,而非個人。(A novel solution to a social problem that is more effective, efficient, sustainable, or just than existing solutions and for which the value created accrues primarily to society as a whole rather than private individuals.)」這樣的新觀點仍是傾向將社會創新設定為在政府、企業、及非營利三方所無法各自解決,而需共同努力的超級問題的層次。

當然,所有說法都無法否認政府在營造各型組織發展空間的特殊功能。到底是政府失靈或是企業失靈,或是前二者均失靈才讓非營利組織有發展的空間與機會?還是社會創新在人類發展史上原本就出現於政府或企業組織之前,甚至社會創新本包含政府與企業這兩型組織?這問題將於下節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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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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