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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期 企業公民與社會責任(2015年12月)

臺灣的社會企業與營利部門之互動合作關係——2006-2013年的調查分析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ocial entrepreneurship)議題的討論目前在兩岸三地正方興未艾(官有垣,2007;官有垣等人,2012),針對該類型組織的角色功能、經營管理、社會影響、政府與公共政策的驅動、跨國的比較等面向的研究與政策實務性質的文章如雨後春筍般地冒出。究其實,社會企業的運作具有相當濃厚的跨組織(inter-organizational)與跨部門(inter-sectoral)性質。然而,針對公共政策與政府的方案措施如何影響社會企業的發展之研究所在多有(Borzaga & Defourny, 2004; Nyssens, 2006;UNDP, 2008;Chan et al.; 2011; Chan & Lai, 2013; Kuan and Wang, 2010, 2013);反之,聚焦於社會企業組織與營利的企業公司之間的互動合作關係之研究則零星與少見(例外的可參考Austin et al., 2006; Doherty et al., 2009; 池祥麟,2009)。這類研究多半探究社會企業為何有必要與營利組織互動合作、可以為各自組織帶來哪些利益與缺失、如何互動合作,可區分為哪些類型模式,而這些模式內涵對於兩造之間的合作具有什麼啟示?

本文作者與香港理工大學的陳錦棠教授,從事臺灣與香港的社會企業比較研究啟始於2005年。陳、官、王三人在2006年中組成研究團隊,從事「香港、臺灣和上海兩岸三地社會企業的能力建構」研究,第一次臺港社會企業的問卷調查於焉產生,根據此調查數據,於2007年發表《香港、臺灣和上海兩岸三地社會企業初探研究報告》。該研究聚焦於探索臺灣與香港的社會企業的組織特質與運作的異同,強調香港和臺灣雖然同為華人社會,但各自身處的政經結構、文化脈絡和社會環境卻有差異,二地所發展的社會企業具有哪些特徵和功能?各地在運作、管理、法規等許多方面有何不同?探索這些問題,對釐清和豐富社會企業的概念,發展社會企業的理論與實踐模式大有裨益(Chan et al., 2011;官有垣等人,2012)。接著在2010年,研究團隊從事臺港社會企業比較研究的第二次問卷調查,並於三年後(即2013年4月)進行第三次的調查。

三次問卷調查的樣本總數與回收數呈現如下:就臺灣的部分而言,研究團隊於2006年5月對臺灣91家庇護型(工作整合)身心障礙社會企業組織、24家地方社區型社會企業以及9家社會合作社,合計124家社會企業寄發問卷,經過電話追蹤及電子郵件回覆等方式共成功訪問了43家社會企業組織,回收率達34.7%。2010年的問卷調查,樣本總數為426家社會企業(包含工作整合型、社區發展型、社會合作社,服務提供與產品銷售型、公益創投與其他類型等),回收116家,回收率為27.2%。2013年四月的問卷調查,樣本共計發放430家社會企業(包含工作整合型、社區發展型、社會合作社,服務提供與產品銷售、公益創投與其他類型等),計回收110家,回收率為25.6%。由於三次問卷調查皆採郵寄問卷的方式,較低的回收率是可以預期的,固然三次的回收率都已在25%以上,實已達到該研究方法在資料蒐集的要求,然而此依舊存在著研究上的限制,此乃要特別強調的。

本文將以貫時性的研究途徑,採擷上述的三個調查研究(2006, 2010, 2013)相關數據,分析臺灣的社會企業組織與營利的企業公司從2000年中期迄今的互動關係之演變。本文的分析結構除了「前言」,介紹研究目的之外,下一節將從理論概念與互動關係類型的角度,論述跨界合作對社會企業運作的重要性。尤其,Austin(2000)所建構的NPO與營利組織的互動合作的光譜架構,將是本文第三節分析臺灣社會企業與營利組織的互動合作關係之主要概念參照依據,第四節則為本文的研究意涵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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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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