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期 企業公民與社會責任(2015年12月)
從CSR 到社會企業及公益創投的發展:兼論探討非營利組織的因應與對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曾銘宗曾提到過去對於上市櫃公司提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業社會責任)的報告書皆採自願形式,但明年(2015年)起包括食品、化工、金融業以及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都要強制編列,最快明年下半年宣布從2016年起所有公司都要強制公布CSR報告,這將是未來金管會施政重點,其並指出,當CSR社會責任報告公布後,同一類產業會有比較,可以產生良性作用,讓公司治理作更好,可以提升競爭力,對企業形象或股東都正面,股價也會較高。(呂淑美,2014)臺灣證券交易所在2015年5月舉辦上市公司企業倫理領袖論壇。曾銘宗再度表示強化公司治理有三大益處:首先,企業經營過程中,把企業社會責任納入經營可以提升企業經營績效,根據金管會統計,去年自願編制CSR的219家公司中平均EPS為3.1元,較上市櫃公司平均的2.2元高出0.9元,可以看出CSR做得好的企業比較有競爭力。其次,若能做好CSR,報表更透明可以吸引更多外人投資人投資,讓資本市場可以扮演企業更重要的籌資角色。第三,當上市櫃企業做好CSR,也會帶動未上市櫃企業仿效,讓臺灣企業除了追求企業利益,也可專注社會利益、關注弱勢團體以及臺灣環境永續發展。(蔡怡杼,2015)進而於2015年9月,曾銘宗重申2017年起將強制編列CSR報告書的標準下修到資本額新臺幣50億元的企業,預計有336家適用。此乃有鑑於食安風暴以及工安意外頻傳,金管會今年首年「強制」化工、食品、金融業及資本額100億元以上須編列CSR報告書。(陳慧菱,2015)一連串來自於政府尤其是金管會的訊息,姑且不論公司推動CSR是否有助於上市櫃公司股票的獲利與否,但相當明確的訊息是政府已對長期以來放任民間推動的CSR有了更具體明確的政策指向和影響。
承襲往年,今年4月份遠見雜誌公布了第十一屆企業社會責任獎,也宣告臺灣的CSR將邁進另一個十年。今年徵件的參與規模創5年來新高,在245個總件中,評選出19個獎項。其中「臺達電子」、「信義房屋」兩大企業標竿,囊括「CSR年度大調查」與「傑出方案」雙項首獎,堪稱最大贏家;長年CSR資優生「臺積電」,也在兩項評比中,抱回兩座楷模獎。今年特色在於擺脫過去傳統指標形式,隨國際趨勢採用國外最先進的指標構面,恢復問卷大調查,完整評量企業CSR實力,包括策略規劃、組織架構、環境績效、社會績效、行業特定議題等。尤其是在今年評鑑中也引進著名英國學者大衛‧葛雷森所提的「企業責任聯盟」(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Coalitions)概念,強調聯盟的用意在整合資源,建立分享與對話溝通的中介平臺。更重要的是,能讓競爭激烈的同業建立信任關係,一起面對問題,作用遠比以往的產業協會更大。如針對礦產、水資源、勞動人權、森林、食品安全、責任投資等特定議題的CSR倡議聯盟過去幾年也陸續出現。回看臺灣,在今年企業跨出自身範疇,與其他產業、非營利組織合作CSR的例子,也開始發生。(高宜凡,2015)在此透露一個強烈訊息就是CSR與非營利組織關係的緊密性與重要性的產生。
天下雜誌也於今年8月19日公布2015年天下CSR企業公民獎。相較於過往該獎集中在大型企業,中堅企業及外商企業三大領域外。今天不但針對營收50億新臺幣以下企業新設小巨人組,也擴大入選企業的家數,成為天下CSR100強,而此反映的是臺灣已經來到CSR的關鍵時刻。今年的特色在於CSR100強從小紮根、價值導向靠策略逆勢成長、金融業將成CSR照妖鏡、外商新秀最會賺長期財。至於小巨人推動CSR的三大撇步:老闆有心就成功一半、財力不如人揪團一起作,務實有感的CSR作為。(熊毅晰,2015)
當然除此之外國內尚有其他社會企業責任獎的頒訂,但大體而言皆顯示國內企業在近年來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態度和立場,皆較往昔更為踴躍和積極,當然獎項的頒布意味著對於這些企業在此方面行徑及作為的肯定。但也可能因評選標準的設定使得該獎項是否能完全的呈現CSR的內涵仍值得深思和商榷。事實上國內在定額雇用的實質成果,按臺北市政府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所公布的身心障礙者定額雇用不足額統計名單中有諸多的國內大型企業,其中不乏許多一向標榜CSR的企業。由此現象可能引發社會的質疑和困惑,到底CSR在標榜著對員工的照顧及強調企業的競爭力外,其真實的面貌和內容是否真能符合其所謂企業社會責任的精神意涵委實值得慎思(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2015)。對此國內有關身心障礙方面的非營利組織卻似乎未對企業CSR一邊強調與非營利組織結盟;一邊卻是不遵守身心障礙相關法令這等的矛盾現象作有效的提出評述和反應,尤其此對CSR的公信力將造成傷害。
儘管如此CSR在國內被逐漸重視和參與終究有其值得肯定之處,倒是在前述未能獲獎的參選企業曾提到,CSR的展現能跳脫傳統企業慈善捐款方式,能有更積極的行善表現和作為。此點倒是引發本文的關注與思考,確實長年以來企業的行善模式皆偏重在(1)公司的慈善捐助;(2)公司基金會;(3)許可協議;(4)贊助;(5)以交易為基礎的贊助;(6)參與型贊助;(7)合資(池祥麟,2009)。簡言之,企業行善在CSR之前或之後大多藉由本身成立基金會的方式或是結合外界的公益慈善基金會做相互的連結和配合。前者往往受限於企業本身對於基金會的目的和用途,皆著重在稅賦的操作和逃漏(江明修、陳定銘2000)。其次則是基金會受限於專業人力而只能做消極性的作為,特別是在捐款或贊助方面。因此透過CSR的運用與操作是否可以扭轉此等趨勢,則有待驗證和檢視。然企業在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互動長期以來即有著正負不同的評價。肯定者認為企業對於非營利組織可以提供財源和能力上的贊助與支持,但反對者則認為非營利組織與企業件的互動常常處於劣勢及被剝削的情況(郭登聰,2007。鄭怡世、張英陣,2001)。但就非營利組織而言近年來常被認為其實質上的服務品質及績效成果被質疑。造成非營利組織本身使命遠景達成的落差,更無法滿足服務案主的需要和問題的解決。因此有關非營利組織管理的概念推動和方法的運用逐漸被普及和重視(陸宛蘋,2009)。反之近年來有關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的概念被普遍提及,其被認為將更有效於現行非營利組織的運作,且更能發揮並達到其企業經營管理的效率與效益,並達成慈善公益的目的和成果(鄭勝分,2007)。當然社會企業與非營利組織並非零和或是替代,但卻顯示對於企業投身非營利慈善公益有著更多的方法和選擇。同此,公益創投(Venture Philanthropy)的概念在2000年代也被逐漸引進到非營利組織的管理及發展方面,尤其是在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健全及管理運作,有著積極的成果與效益(黃德舜,2003)。但實質上公益創投其成果雖從財務著手,卻能創造出非營利組織服務成果不同面向展現。
上述有關社會企業及公益創投的提出雖不必然與CSR相互關聯,但當外界質疑CSR的實質內涵和做法,同時更對於企業長期以來只能偏重在消極性的公益作為之際,社會企業和公益創投的概念和做法似乎可以提供另類思維和激盪。也就是與讓CSR停滯在消極性的作為,倒不如利用社會企業和公益創投的概念作積極性的行動。當然其間潛藏的問題或難處,可能有待深入的探討。但卻未嘗不是一跳脫現狀的困窘而為CSR尋找再造或重塑其內涵和意義,並嘗試藉由新方法的引進和使用,或許可以使其創造不同的意義和價值。對非營利組織而言,長期處於與企業之間的關係也可以藉由此等作為而有所跳脫和超越,使其能更有效的發揮其作用,而不是靜候被翻轉或替代。這正是本文所要表達的意念和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