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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期 企業公民與社會責任(2015年12月)

社區復健與社會政策銜接概述:頭頸癌為例

目前我國「社區復健」模式常用於精神與老人服務領域,經過文獻資料得知「社區復健」包含於社區照顧的概念中。精神領域起於1940年代末,美國即因為長時間去機構化與發展重複住院之替代方式為始,直至1970年代去機構化運動逐漸受到重視後,更於1963年通過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法,其宗旨是強調社區需要具備照顧精神病患居民的責任,並鼓勵讓聯邦、州、地方政府皆能參與其中。自此,臺灣亦跟隨近期世界精神醫療趨勢,發展了社區精神醫療模式(謝佳容、蕭淑貞,2006)。回顧我國法律於2007年制定之精神衛生法第六條便界定社區精神復健乃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復健治療;社區治療乃指為避免病人病情嚴重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精神衛生法,2007)。另外1995年慢性精神病納入身心障礙後,即可適用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明定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九項:(1)居家照護建議、(2)復健治療建議、(3)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4)居家環境改善建議、(5)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6)轉銜服務、(7)生活重建服務建議、(8)心理諮商服務建議、(9)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以銜接出院後於醫療院所或是社區中就醫相關事項(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2015)。

此外,在老人服務領域方面,由於人口老化速度極快之因亦發展照顧管理模式,照顧管理(care management)乃是源自美國1970年代的「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1990年英國官方出版之社區照顧白皮書政策導引(Caring for People-Policy Guidance)正式採用「照顧管理」名稱(我國長照十年計畫,行政院,2007)。論及我國「長期照顧」起源,1986年時「中老年疾病防治四年計畫」起,陸續有相關政策推出,雖然乃以醫療觀點來規畫長期照顧,然而陸續採用照顧管理模式進行之。提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設置起源,則可推至「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1998-2001,衛生署,現改為衛生福利部)」為起始,2007年「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以延用「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與晉用照顧管理專員執行照顧管理業務,並且統一採用ADL(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巴氏量表),與IADL(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為主要評估失能程度之工具,依據評估結果銜接居家專業服務(護理、復健、營養等)、社區照顧、日間照顧、機構式等服務,其中復健治療以居家式或是社區式提供。地方性質之社區復健則由臺北市「社區復健方案」於2004年10月由臺北市衛生局推動,動員臺北市聯合醫院復健科與相關科及健康服務中心,並結合台北市物理師治療公會及臺灣職能治療學會共同推動社區復健工作,設立我國第一個在衛生所門診部結合民間資源的「社區復健門診暨保健中心」,積極提升臺北市民慢性疾病之自我管理的效能、慢性疾病的自我照顧、生活品質及心理社會安適狀態。於2009年引進增進自我效能之「自我效能模式之社區復健方案」於慢性復健相關病人之教育,並推廣自我效能模式在社區慢性復健相關疾病病人之應用(曾彥儒、徐執翎、陳孝賢、徐宛鴻、高木榮,2011)。前述即為臺灣社區復健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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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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