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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期 當代貧窮現象之結構性解析與政策新思維(2015年09月)

社會救助的福利條件及其反省

自1960s晚期起,「善盡公民責任,以換取福利受益資格(權利)」的理念,逐漸成為歐美國家社會福利制度與措施改革的主要奉行原則(Peck, 2003)。此一發展讓二次世界大戰後,以權利為本位、對經濟發展持樂觀的老派福利國家,逐步地被工作福利國家(Workfare State)(Peck, 2001),或更廣泛稱謂-條件式福利國家(Conditional Welfare State)-所取代(Dwyer, 2008)。西方民主國家福利改革最具相的特徵是展現於:降低給付水準及期間、受益資格緊縮、限制給付範圍等3種社會福利緊縮(retrenchment)策略的實施(Starke, 2008)。然而不論採用何類社會福利緊縮策略,皆反映出國家在整體社會福利供給原則/意向(ethos)屬性的大轉變: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原則勝出vs.社會權利(social right)原則式微、個人責任提高vs.公共責任(public responsibility)撤退(Dean, 2007)。

乍看下,工作福利及條件式福利似是20世紀的新發明,不過此一「乍看」實帶有二項誤解:誤解一是有關工作福利的起源,與工作福利相似的內涵與精神的法案,最早也許可回溯至1619年英國的史賓翰蘭(Speenhamland)法案[1],在近代,如1935年美國ADC措施,即已要求領取福利給付的母親,需承擔若干「法定」(法律期許)的工作職責(Blank & Blum, 1997),及至1960s工作福利更開始被廣泛論及(Dean, 2007; Peck, 1998),易言之,工作/條件福利並非新穎的國家社會資源重分配手段,只是其型式及內容隨著時代而日益豐富與變化。第二種誤解則是認為「工作」即為市場上的有酬職缺,但如前所述1935年美國ADC福利措施,是要求母親在家照顧小孩。造成這種誤解的緣由或許是因為:此一強調人們惟有滿足某些條件(特別是工作有關的條件),才得以換取給付的福利模式,最典式原型始自1980s的美國雷根政府及英國柴契爾政府所致(Hirakata, 2010; Weinraub, March 15, 1981)。

然不論條件福利的源頭來自何處,此一重視權利與責任需維持約當關係的社會福利給付型式,無疑已風行於21世紀的先進福利國家中。在本篇短文中,我們擬將論析焦點放在「福利條件」這個概念上,擬先簡單檢整「福利條件」所依恃的理據/工具/範圍,然後再檢析臺灣社會救助相關政策與措施在福利條件上的展現及其性質,並討論本研究成果對未來相關研究/政策的可能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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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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