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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期 當代貧窮現象之結構性解析與政策新思維(2015年09月)

德國最低工資立法之啟示:問題、思考與行動

從屬性勞動者如果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享有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之報酬保障,因此,在臺灣勞動生活中,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但書的基本工資,遂成為臺灣社會所理解的最低工資。談到基本工資,一般比較耳熟能詳的論述取向,無非兩類:其一是從規範面出發,認本於勞動人權保障、社會正義實踐之觀點,對於勞工符合人性尊嚴之生存、乃至於分享社會之經濟發展成果,均應保障勞工最低之工資數額,最明顯者當如國際勞工組織諸多公約中的闡釋,是應有法定強行性質之最低工資制度建立,此當屬國家勞動暨社會保障的核心任務之一(陳正良,民96)。另一種常見的角度,則來自於多半出於明顯敵意的經濟學界,例如一個顯然不是例外的講法:「不但基本工資,甚至連勞基法和外籍勞工等不利於勞動需求的政策變數,都會對多數男女年齡組的失業率造成顯著的正向影響,使其失業率隨之同向提升」、「提高基本工資,一方面會縮減廠商對基層勞力實施在職人力資本投資的動機,造成初級勞力的人力資本與技術永遠無法跟上勞動市場的需求,而徒增其就業的不穩定性,另一方面也會變相鼓勵基層勞力提前進入勞動市場工作,而減少其在校人力資本投資或接受職業訓練的意願」(江豐富,民96),換言之,提高基本工資,不但會對不分年齡的多數人造成失業率顯著提升的結果,也會使學生不好好在校讀書,不願繼續累積自己的「人力資本」,而選擇提早踏入就業市場,提示之警語,實在令人不由膽顫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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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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