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需求評估的假象,社會控制的事實:身心障礙鑑定評估新制的批判
為了促進和保障身心障礙者(簡稱:身障者)的所有人權,並且確保身障者能夠充分且平等地享有與生俱來的基本自由,聯合國於民國95年12月13日的大會中,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聯合國網頁http://www.un.org/ disabilities/)。該公約總共包含50條的條文,除了要確保身障者在社會、文化、經濟、教育、工作和公共參與等各個領域上,都能享有基本的權利和尊重,不受歧視之外,也希望所有締約國進一步提升其所屬國民、家庭與社會,全體對身障者的認知,保障身障者的權利和對其尊嚴的尊重。截至民國103年底為止,全球共有159個國家簽署這份公約。我國也贊同該公約的精神,致力於維護身障者的權利和尊嚴。為了確實照顧身障者的生活,我國從民國60年代以來,便開始實施身心障礙鑑定制度。在這個制度之下,我國國民因為生病或受傷所造成的身體功能或構造上的損傷,如果損傷的情況持續一段時間,仍然無法復原的人,便可以申請身心障礙的資格鑑定。這些申請者,經由各障礙類別相關的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後,其中損傷的嚴重度達到相當程度以上的國民,便符合身障者的資格,由政府核發書面證明,從而享有我國各級政府和社會的補助與支援。此一舊制身心障礙鑑定制度實施至民國101年7月為止,共歷經30多年,簡稱為舊制鑑定。
然而,舊制鑑定缺乏以全人的觀點來思量身障者的生活困難,而只考量身障者的生理損傷狀況。所以舊制鑑定的流程僅憑藉專科醫師評估申請者在身體功能或身體構造上的損傷程度,便作為鑑定結果的主要依據。並沒有評估他(她)們的一般生活活動和參與社會的困難程度,也沒有評估身障者的生活需求和環境因素對他(她)們的影響。因為人類有群居和集會、結社的習性,所以能夠獨立完成一般生活的活動和充分參與社會的事務,是人們體認有品質生活的重要因素。因此,為了落實對身障者享有有品質生活權利的保障,並且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我國於民國96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 總統公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身權法以落實全人觀點為其立法意旨,並且融入世界衛生組織在民國90年代所推行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的架構。因此身權法並不侷限於生理層面,而是全面考量身障者在生理-心理-社會(bio-psycho-social)等各個層面的困難和需求(張光華,民103)。我國在身權法的規範下,經過4年多的籌畫與試辦,於民國101年7月11日正式推行「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制度(簡稱:新制鑑定)」(Chiu WT,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