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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聯合國國際衛生組織ICF緣起與精神:文獻檢視

我國身心障礙法令制度開端於民國69年公布的殘障福利法,由其立法內涵顯現當時對身心障礙者看法係以慈善救助觀點為主,藉由提供救濟等殘補方式,期待身心障礙者能自力更生。至民國84年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轉變為政府應提供醫療、教育、就業、福利等服務,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發展,並清楚劃分各部門權責範圍。時至民國96年,受到國際潮流影響,如身心障礙者人權宣言、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等,對於個別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給予支持服務強調機會均等,以積極福利與權益取代消極救濟,通盤檢討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參採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頒布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作為身心障礙者認定標準。相對於過去身心障礙鑑定制度,採取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觀點,認為個人之所以為障礙者係因疾病所造成,強調障礙是個人因素的結果;隨著醫療進步及人權發展,認為障礙並非個人因素所造成,而是人與環境互動的結果,強調社會模式(social model)觀點,即個人雖有生心理損傷及功能限制,但透過福利服務與相關措施的提供,可消弭個人參與社會生活的障礙,使其得以與他人相同平等生活;同時強調身心障礙者應享有健康權、教育權、就業權、經濟安全、人身安全等權益,賦予政府積極、主動透過需求評估制度瞭解身心障礙者需求,連結各項服務措施,以促進全面參與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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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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