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之發展與應用
身心障礙的定義,隨著不同國家、不同年代有不同標準。中國早在禮記中即描述了身心障礙的狀況,隨著時代的改變,身心障礙的觀念亦逐漸演進。2007年我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後,身心障礙使用「失能」(Disability)的概念取代過去「缺損」(Impairment)的看法(林萬億等人,2014),也因此影響後來相關法令之修正。
身心障礙鑑定制度,是用以決定身心障礙者之標準。我國於1980年公告「殘障福利法」,鑑定身心障礙者並提供適當之協助,在此時期,身心障礙之鑑定主要是依據身體功能障礙判定之,屬於醫療模式,亦即以身體或心理之缺損程度,認定其身心障礙者之身分;當時所提供之相關社會福利項目,相當有限,主要以經濟上的補助為主,至於其他相關福利,例如居家服務、居家復健等則依據各縣市政府的財政狀況而定。
舊制身心障礙鑑定是以醫療導向為主軸,以疾病之診斷為主,鑑定結果僅能描述個案之缺損,卻無法得知個案需要之協助或服務因此,身心障礙之鑑定與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勢必造成相當的落差,也因此造成身心障礙團體與相關專家學者對鑑定制度的質疑。是以,於2007年,依據各相關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之建議並經歷多次討論,我國政府決定為身心障礙鑑定制度,進行一次大幅之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Chiu, et al.,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