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活動參與功能評估對臺灣身心障礙者鑑定系統之意義與衝擊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1],關乎臺灣110萬名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權益的身心障礙鑑定現制,已於2012年7月11日正式上路。經歷試辦階段之5年準備期,身心障礙鑑定現制分兩階段規劃上路。階段一,於2012年7月11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間,先鑑定評估30多萬的新申請案、重新鑑定申請案及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註記效期到期之個案;階段二,於2015年7月11日後再針對約76萬於舊制領有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者,逐步分批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與需求評估。執行細節請詳見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2]與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3]。
身權法主要改變包含:第一,身權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WHO)頒布「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1),由功能導向方式替代過去疾病導向方式;分類也以ICF中身體功能與結構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替代舊制以疾病名稱之16類分類方式。第二,未來身心障礙證明除需要醫療鑑定外,亦須經過需求評估方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並享有法定服務。第三,醫療鑑定之人員由過去的單一醫師改為由醫師及醫事、社工、特教、職評等人員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鑑定。醫療鑑定主要評估內容是身體功能、身體構造(由各相關專科醫師負責鑑定)與活動/社會參與及環境因素(由鑑定人員負責評估)。於醫療鑑定後,產出「身心障礙鑑定報告」,送各縣市衛生局並轉社會局,以為第一階段需求評估之參考。各縣市社政單位會組成專業團隊,根據「身心障礙鑑定報告」等相關資訊,進行身心障礙者資格之確認,據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該專業團隊同時判定行動不便、必要陪伴者優惠及復康巴士服務之取得資格,並註記必要陪伴者優惠在「身心障礙證明」上。主管單位於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後,可再依個案需求,進行第二階段需求評估。第二階段需求評估分為三個路徑。分流一,個案僅具一般性需求(約占80-90%);分流二,個案有輔具/居家照顧服務需求,要分別接受輔具服務評估/居家照顧服務評估;分流三,個案有其他法定需求,要經由「需求評估訪談表」,並組成專業團隊確認評估內容。後續主管機構會據以提供八大類法定福利服務(「個人照顧服務」、「照顧者服務」、「經濟補助」、「就醫福利與服務」、「交通福利與服務」、「就學服務」、「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見圖1)
為使身心障礙者分類與鑑定新舊制間順利接軌,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於2008年開始陸續委託德澤基金會、臺北醫學院、臺灣復健醫學會、臺灣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研究學會與臺灣醫療資訊管理學會進行以ICF/ICF-CY概念為架構之鑑定工具設計、流程規劃與鑑定評估人員之訓練(廖華芳等人,2014)。以下簡介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the Functioning Disability Evaluation Scale,簡稱FUNDES)成人版與兒童版之發展、內容與信效度,功能量表之評估人員資格與訓練課程,以及FUNDES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