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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制度實施後,身心障礙者的看法與期許

臺灣身心障礙者鑑定現制已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全面實施,至今已快屆滿三年,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稱身權法)(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第五及第六條,可以了解現制對於身心障礙的定義、分類以及鑑定方式有著重大改變,第五條指出:『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以及第六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其內容與之前身心障礙保護法(身保法)相較,身權法用「身體構造或功能」與「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分別取代了原來「生理或心理因素」及「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新制用較為客觀且非工具性的概念來重新詮釋障礙,這也點出目前鑑定設計中,其內容必須涵蓋身體構造功能、活動參與及社會生活面向。這和我國長期僅由專科醫師專責鑑定的時代有著巨大的變革,尤其是活動及社會參與功能的具體評估被納入身心障礙鑑定系統中。現制實施至今,學界及實務界也透過非常多的焦點團體、工作坊、研討會等討論新制意義、設計及對障礙者本人及其家庭的影響,但其意義與衝擊較少被系統性地整理,也較少有實證性的研究數據提供參考,討論焦點還是多在現制設計是否符合國際健康功能及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以下簡稱ICF)的精神、鑑定的公平性及評估測量本身是否能真正了解障礙者需求(WHO, 2001; 2007)。所以本文嘗試以身心障礙鑑定現制發展軌跡及執行過程,與相關委託計畫所公布的成果為材料,來探討現制的設計與『活動參與功能評估』對臺灣身心障礙者鑑定現制之意義與其可能帶來的衝擊;以下將由身心障礙鑑定現制設計與發展以及活動參與功能評估兩方面來闡述其可能產生的衝擊;本文的衝擊(impact)定義,是以政策實施後所可能產生的立即效應為主要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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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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