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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外聘團體督導的創意與行動——苗栗縣ICF小組服務圖像生成的經驗

社會福利所產生的影響,對當事人而言不一定都是正向的;在某些狀況下,社會福利也可能產生控制效果,甚至是國家用以控制社會的手段。新馬克思主義學者從社會控制的角度批判福利國家並非促進平等的機制,相反地,是進行社會控制的工具之一。他們認為,福利國家提供有限的福利資源,以壓抑社會不滿與降低社會衝突,事實上仍有利於資本主義邏輯的持續運作,資本主義市場中的不平等仍無法消弭。此外,福利制度本身所附帶的強制性作法,例如接受救助者必須被迫勞動、福利制度預設家庭及女性提供照顧的責任,這些都是福利國家的社會控制手段(O’Connor, 1973; Piven & Cloward, 1971; Jones, 1983; Miller and Rose, 1990; Trattner, 1984)。換言之,福利制度透過少數資源的提供,或是提供資源時的強制性規定,表面上是在照顧人民福祉,實質上是強化既有不平等、對福利需求群體施以更多的監控與約束,而有實質需求的當事人,卻不見得能依據其需要取得所需福利資源。

我國於民國101年7月11日開始實施身心障礙鑑定評估新制,改變了過去數十年來以損傷與疾病類型名稱為依據的障礙分類系統。這套新制度被賦予了許多正向的意義與期待,其中,包含透過需求評估制度的建立,以使需求與資源分配之間的連結更為緊密。然而,從身心障礙鑑定評估新制的制度設計,以及實際實施的經驗,卻可以發現,這套新制度的「社會控制」意涵極高,「需求評估」掌握的,只是假象的需求。

本文的目的,即是從身心障礙鑑定評估新制的實施方式與實際操作面,分析這套被期待更能掌握需求與做有效資源連結的制度,如何成為社會控制的機制,持續或甚至變本加厲的複製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主體性的不尊重與壓迫。本文的焦點僅在身心障礙鑑定評估新制有關「身心障礙福利需求評估」的分析,而不包含「身心障礙鑑定」的相關問題探討。本文關心在身心障礙鑑定評估新制下,所謂的「身心障礙福利需求評估」進行過程,是否能夠掌握真實的需求,以及是否能使身心障礙者更容易取得所需的福利資源、獲得更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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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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